第B04版:律师讲述

夫妻同陷盗窃案 主犯变从犯获轻判

2018年05月14日 B04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169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冯梦实

  经营废品店的一对小夫妻,在某公司保安游说下决定参与他们的监守自盗,具体任务是对盗窃后的钢材进行运输和销赃。

  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的钢材价值35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依法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刑。更雪上加霜的是,小夫妻都被认定为主犯。

  而他们的孩子尚嗷嗷待哺,家人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

  保安策划

  实施监守自盗

  2012年11月,在某公司担任保安的王友泉打起了自己公司库房里那些钢材的主意,打算弄一批出来卖掉。

  通过到处打听,他找到了经营一处废品回收站的罗志强夫妇,并将自己偷运钢材出来的想法和盘托出,要求他们收购自己偷出的钢材,并提前准备好运钢材的车子。

  筹划停当后,王友泉想到自己还有一个搭班的同事韩国栋,如果偷钢材的事不跟他通个气,万一当晚被他发现张扬开,自己的计划就会功亏一篑。

  于是几经试探之后,王友泉把自己偷卖公司钢材的想法也告诉了韩国栋,并让他尽量配合。

  计划动手的当晚,罗志强的老婆按照王友泉要求,让罗志强的弟弟先来到公司,翻窗进入公司仓库找到要偷的一批钢材,确定钢材位置等情况后又翻出公司。

  随后韩国栋按照王友泉的指示切断了公司监控设备并打开大门,放王友泉和罗志强的弟弟随装货车辆进入公司,将该公司仓库内价值35万余元的钢卷、钢材窃走。

  最后,罗志强将这批钢材销赃到了浙江。

  在犯罪得手后,公司起初确实未发现丢失钢材。

  但是纸终究包不住火,等到公司发现此事并报案后,这个王友泉原本以为天衣无缝的犯罪计划很快就被公安机关破获,涉案的五人也先后被抓。

  案情简单

  被告人全认罪

  经过审讯,五名当事人都表示认罪。

  2013年3月,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先后以涉嫌盗窃罪被批捕。检察机关初步认定王友泉和罗志强夫妇是主犯,罗志强的弟弟和另一名保安韩国栋是从犯。

  由于罗志强夫妇刚刚有了孩子,且孩子年幼尚需哺乳,此时父母双双面临刑罚,家人感到十分惶恐。他们找到我,希望我能担任罗志强的辩护人,为他争取尽量轻的刑罚。

  在接手案件后,我感到此案的案情相对简单,但所盗钢材的价值已达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主犯无疑面临十年以上的重刑。

  正在我有条不紊地研究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和策略时,忽然一则新闻引起了我的关注。

  当时,“两高”恰好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一新解释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形作了新的规定,其中规定“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我立刻意识到,如果本案在上海新的地方标准实施前起诉,那么罗志强面临十年以上的重罚,如果在地方标准实施后起诉,按照上海的情况,35万元很可能仍属于“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那么量刑应在3到10年之间,这两者的差别是非常大的。

  柳暗花明

  量刑得以减轻

  为了确保被告人的权利,我决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检察官及时沟通,以免案件被从速办理,同时密切留意上海标准的修订情况。

  在沟通协调的过程中,上海盗窃罪新的量刑标准公布,盗窃3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给当事人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希望。

  但是,仅寄希望于量刑标准的修订显然是不够的,我感到本案在具体的主从犯认定上也有辩护的空间。在我看来,经营废品店的罗志强在该案中应属于从犯,而非检方认定的主犯。

  对于主从犯的区分和认定,法律规定得较为笼统。实践中一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考察和判定。

  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赞同者通常为从犯。

  第二,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全部或者多次参与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

  第五,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 而从犯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较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庭上辩护

  取得良好效果

  在开庭时,我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从犯罪预备及犯罪完成逐步分析罗志强的地位及所起的作用。

  我指出,本案策划和提出盗窃钢材的并非罗志强,而是保安王友泉,罗志强没有到盗窃现场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仅是为了获得利益,应王友泉的要求配合他进行盗窃,起到的作用较小,应当实事求是地认定他和妻子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后基本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由检方起诉时的三名主犯改为仅认定王友泉为主犯,判处王友泉有期八年六个月、另一名保安韩国栋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罗志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罗志强的妻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罗志强的弟弟有期徒刑三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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