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走近人大

司法鉴定也要立法

看“老法师”如何依法“一锤定音”

2018年05月16日 A08 :走近人大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641

  司法鉴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本版均为资料照片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在林森浩投毒案等重大刑案中,司法鉴定无疑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这些“证据之王”都出自于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各个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之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式也被誉为司法鉴定的“上海模式”。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专家委员会陷入了尴尬境地,其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应打了折扣。日前,市人大内司委部分组成人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赴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开展相关立法调研。

  专家委法律地位尴尬

  据了解,上海司法鉴定中心成立后,先后组建了六个专家委。目前,共有264名专家。其中人身伤害专家委182名、精神疾病专家委25名、文检专家委14名、司法会计专家委13名、法医毒物专家委15名、法医物证专家委15名。

  专家委员会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提供专家意见。2000年至2017年,各专家委累计完成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案件2750余件。司法机关对专家委出具的鉴定意见的采信率为100%。

  但专家委却在发展过程中遭遇法律定位缺位问题。由于缺乏有关法律法规支撑,如今专家委的工作和发展受到较为严重的制约,专家委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王德明解释说,由于专家委在法律上没有专门的定位,这就使得专家委的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陷入尴尬境地。“原来专家委的报告被称为鉴定文书和检验报告,但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鉴定报告只能被称为咨询意见,报告的法律地位在下降。”王德明说。

  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郑瞻培也深有同感。他说精神病司法鉴定是经验性的,因此,鉴定结果经常会“碰车”,而专家委的鉴定结果则是终决的。但现在由于专家委的法律地位无法保障,使得很高级的鉴定报告没有了法律地位。

  王德明认为立法迫在眉睫。应当对专家委工作进行调整和重新考量,从法律层面确保其在上海司法鉴定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鉴定机构良莠不齐

  会上,许多专家都对司法鉴定行业中鉴定人员能力参差不齐表示了担忧。王德明说,现有准入制度的门槛太低,“只要有个固定场所,50万元资金,3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就允许注册司法鉴定机构。”王德明认为这样的低门槛给地方司法鉴定管理带来了新问题。他指出,现在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有50多家,其中不乏只有三五个人的鉴定机构。“这些机构往往只需掌握医院资源,就能轻易做出鉴定结果。”他表示,行业内诸如技术要素比较低,人员专业较单一的鉴定机构占比很高。这也造成鉴定机构恶性竞争,鉴定时只以盈利为目的,导致司法鉴定中心每年纠正错误的工作量在上升。

  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谢斌建议,通过立法设置准入门槛,并将专家委作为质量控制机构,从法律上将其定为鉴定实体机构,以便作出更权威的结论。

  王德明建议利用专家委的管理方法和技术经验,从专业发展角度对微小机构进行质量管理。“比如,立法规定鉴定机构运行3个月后,要取得CMA资格。在一年或一年半后,必须通过中国合格评定的实验室认可,即CNAS实验室认可等。”

  司法鉴定应当以“公”为主

  “司法鉴定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要坚持以‘公’ 为主”。市文检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凌敬昆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并非普通的商业机构,应当摒弃以逐利为目的的商业化指导思想,突出公益属性,突出政府主导,体现社会责任。“司法鉴定是为法律服务的,要经得起法庭的拷问。”凌敬昆表示说。

  市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罗晓冰指出,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是为司法活动提供专业的技术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并非普通商业机构,其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目前由于司法鉴定准入门槛低,鉴定机构呈现出小、多、散的特征和同质化倾向,鉴定质量良莠不齐,行业恶性竞争的势头越来越突出。部分鉴定机构负责人无鉴定人执业资质,鉴定质量存在隐患。因此建议立法中明确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由具有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10年以上司法鉴定人执业经验)的司法鉴定人担任,并规定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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