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7月起,王某为牟取利益,从他人处购入大量伪造的空白临时车牌,将其中40套(一套2张)印有“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空白临时车牌加价出售给屠某。
屠某购入空白临时车牌后,通过套打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及有效期等方式伪造临时车牌。
顾某明知屠某出售的临时车牌是伪造的,仍向其购买并加价出售,其中6套临时车牌被出售给徐某用于违法上路行驶,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2017年8月,一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屠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王某、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调查
2017年9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王某:涉案空白临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且没有车辆信息,我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量刑过重。
屠某:刑法没有规定临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一审认定的罪名有误,量刑过重。
检察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伪造、买卖临时车牌是否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对王某、屠某的量刑是否过重?
王某:临时车牌与普通车牌一样,都是用于车辆上路行驶,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空白的临牌也不改变机动车号牌的性质和功能。
屠某:刑法没有规定临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只有行驶证和驾驶证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判决将临时车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员:临时车牌背面有车辆主管机关的盖章,且有车辆、车主等信息栏目,与普通车牌的内容和功能是有区别的,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王某:我卖的是空白临时车牌,车牌背面有关车辆方面的信息不是我打印的,我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主观犯意浅,没有情节严重的情况,一审量刑过重。
屠某:我只是在空白临时车牌上打印了一些信息,车牌本身不是我所有的,并且我有自首情节,现在的量刑过重,我的量刑应和顾某相当。
检察员:公安机关从王某处依法扣押了伪造空白临时车牌700张,王某的行为已属情节严重; 屠某虽此前有自首情节,但在一审庭审中又推翻了自己的供述,故公诉机关取消了对屠某自首的认定。一审对二人量刑正确。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认为,临时车牌,即临时通行牌证,不仅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等信息栏目,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因此它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兼具行驶证的属性,一审法院将临时车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的意见正确。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上诉人王某、屠某均属情节严重,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某、屠某及原审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三人所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陈霄
欣法官提示
临时车牌具备牌证合一的属性,伪造、买卖临时牌照将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定性处罚。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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