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牛贝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杨某、彭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用于生产治疗肺癌药品的某种原料药,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三中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两名被告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被告人杨某系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彭某系江苏某生物医药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股东、总工程师、研发中心主任。法院查明,2015年5月起,被告人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用于治疗肺癌的某种原料药后,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以每克人民币4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016年,杨某通过网络结识彭某,并提出向彭某购买该种原料药后再行销售。此后,彭某经自行研发后,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生产出原料药,并与杨某约定以每千克3万元交易。后杨某从彭某处购买了160克,并加价转售。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销售原料药需经批准的情况下,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在明知本人和公司没有生产、销售原料药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自行生产原料药,并销售给被告人杨某,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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