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周夏雨 朱珠 张宇华
假“茅台”,假“农夫山泉”在市面上屡禁不绝,而案件背后,是知识产权保护在取证、定性和追溯方面的难点。针对涉食品安全的系列案件,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慎用缓刑,有效震慑犯罪人。2017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为37%,但在审结多起涉食品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1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无一适用缓刑,其中有5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期专家坐堂,我们邀请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的法官和检察官,讲述他们在办理涉知产犯罪案件中对于制假售价“全产业链”追溯,取证和定罪的心得。
【案例1】 低价买卖假茅台酒
被告人杨某与倪某曾是在同一贸易公司(主要经营酒类贸易)任职的同事。杨某在与其贸易公司的客户黄某交往过程中均化名为张某。直到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才知其本名姓杨而非姓张。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在销售假酒过程中往往使用的是化名,这也是为什么这类案件很难查证,因为其中一个方面就是犯罪分子的身份很难进行核实。
那么,杨某的假茅台从何而来呢?在与黄某确认购销事宜后,杨某通过朋友倪某从一张姓男子处以200元每瓶的价格进购假冒茅台酒。据倪某交代,张某是一戴眼镜的安徽籍男子,是在一个酒类代理商举办的品酒会上认识的。自己曾多次在张某处进购红酒进行销售。
倪某听杨某说有客户需要购买茅台后便联系了张某,张某确认有货后,倪某便根据所需要的茅台年份和数量在张某处进货。张某告诉倪某,涉案酒品是朋友的工厂自行灌装加工的,而加封的瓶盖等物料则是从义乌等地进购的。
【专家释案】
侵权涉及四个商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 ‘贵州茅台’ 注册商标的销假案件,此类案件近年来因茅台酒品价格飞涨而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损害了茅台商标品牌在国内外的形象。”承办检察官说,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明确权利为基础。
本案中,被侵权的共有四个注册商标,包括一个是“贵州茅台”的文字商标,一个是“飞天”图案的图形商标,还有是外包装上的两个注册商标。检察机关严格把控证据标准,通过多次与上述商标权利人沟通,调取搜集到涉案四个注册商标的完整权利证明材料,以及对涉案酒品的鉴定文书,最终认定涉案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跨地域性特点突出、犯罪手段隐蔽性强、查证取证要求高的特点,且对犯罪分子的主观明知认定存有一定争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成案率较低,打击难度较大。”检察官表示,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适时介入,依法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保证了打击犯罪的质效,得以使被告人在铁证面前认罪伏法,同时,经历较短的诉讼周期,也达到了良好的惩治效果。
杨浦检方在开展大调研的过程中,积极走访金融企业,交流中发现,很多企业都希望能够通过刑事打击,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形成震慑。该院通过对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严厉打击,对于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进一步营造了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案例2】 9000桶假品牌饮用水
2016年7月,刘某盘下了位于杨浦区南翔殷路的水站,然而较低的经营利润在他的雄心壮志上浇了盆冷水,假冒知名桶装水的念头在他心中悄然迸发。
7月至11月间,他与宋某合作,以一台自来水过滤设备为工具,用购得的假冒商标标识及空桶,非法灌装制作假冒“雀巢”“农夫山泉”等品牌的桶装饮用水共计9000余桶,并对外销售。
如此猖獗的犯罪行为立马引起了公安机关的关注,2016年12月,两人在水站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随着这两人的落马,由张某非法制作“雀巢”“农夫山泉”等品牌商标模板、由胡某印制含上述商标的盖膜及塑封套、再由李某等人加工后对外销售相应标识、最终由各水站经营者销售非法桶装水的产业链才完整地浮现出了水面。
【专家释案】
刑事审判准确量刑
涉食品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般包含有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杨浦法院通过“知产”刑事审判,从两方面着手:
其一,鉴于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多、身份复杂、行为性质不尽相同的情况,首先将犯罪行为以假冒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进行区分,再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犯罪地点、事实侦查情况等因素,将全部犯罪人员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罪名进行审理,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对于涉及犯罪源头、产业链条中起较大作用的被告人精细审理,固定事实。
其二,注重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由于该类案件多是家庭成员或亲属共同作案,各犯罪人员之间存在复杂的人际关系,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确保没有“漏网之鱼”。
杨浦法院发挥“三合一”审判模式的优势,以“提高效率、稳固质量”为基础,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和规模化效益,确保案件的妥善审结。
此系列案件均由一名具有多年知产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从而对系列案件有更好的全局把控。
而民事法官则通过参与庭前讨论、参加合议庭等方式参与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中,由刑事法官对诉讼程序、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把控,由民事法官对主体权利、侵权比对等进行确认。
除发挥制度上的优势之外,法院还注重案件在实体审理中的量刑均衡化,通过将各个案件事实数据化,将犯罪金额、销售数量、销售时间及被告人的相应陈述内容等因素通过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以准确把握犯罪的时间节点以及被告人的恶意程度,从而使得“情节特别严重”不再是句空话,使得合议庭对不同被告人的量刑有了准确的掌控。
【案例3】 CFA的书籍粗制滥造
CFA 全称 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特许金融分析师),是由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AIMR)于1963年开始设立的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证书考试,每年举办两次,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考试之一,是全球投资业里最为严谨与含金量最高的资格认证,被全球金融界雇主誉为“华尔街的入场券”,被认为是通往100万年薪的重要资格证书。获取CFA 证书,是许多人一生的追求。
2017年8月,因为备考需要,家住安徽某个小县城的丁某急于购买CFA的书籍,就在网上搜索哪里可以买到此类书籍。时间不长,在某网络销售平台,丁某找到了一家专门卖CFA系列书籍的店,花了298元购买了一套CFA的“2017 Exam Prep Schweser Notes for the CFA Exam Level1”的书籍。
三四天后,丁某收到了快递寄来的书,正准备开始学习好好准备一番时,他发现,该书的纸张非常粗糙,并且印刷工艺也比较差,便怀疑这是假冒的书籍,当即通过网上公布的该书籍出版商的联系方式,投诉了购买到假书的情况。
没过几天,出版商委托的某打假公司与丁某取得了联系,在确定了丁某所购书籍确为假书后,该公司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销售假冒CFA书籍的网店商家信息及其相关订单信息。与此同时,该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也了解到近期在市面上出现了大量该类盗版的书籍,怀疑有一团伙在印刷盗版书籍并出售,于是立即向警方报了案。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于2018年2月,在上海市青浦某住宅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喻某抓获,并持搜查证对犯罪嫌疑人居住的房屋依法进行搜查,在屋内查获大量假冒的CFA系列书籍。
经查,自2017年4月至案发被抓期间,犯罪嫌疑人喻某通过一些网络销售平台以及在各大微信群、QQ群发布销售CFA系列书籍的信息,在与买家取得联系后将其介绍至自己微店进而销售各类假冒的CFA系列书籍,同时根据订单将假冒的CFA系列书籍进行分装邮寄。自2017年4月至案发被抓期间,犯罪嫌疑人喻某在其微店上共销售各类假冒的CFA系列书籍金额已达9万余元。
【专家释案】
自觉抵制盗版书籍
犯罪嫌疑人喻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近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不法分子粗制滥造的盗版书籍,尽管只是正版书籍不到一半的价格,甚至更低,但许多盗版书籍使用劣质纸张,印刷颜色表现偏差,文字模糊,同时使用的劣质油墨有毒成分较多,极易给人体带来危害,所以每一个人都应该从自己做起,自觉抵制盗版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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