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妇之夫与他人同居
是否已构成“重婚罪”
董某与妻子陶某于1978年12月登记结婚,并且一直共同生活。后来,董某因生活琐事逐渐对陶某心生厌倦。最近,经人介绍又认识了虞某,并将其带回家中,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董某在与虞某同居期间,遭到陶某及两个儿子的反对,与其发生争吵并打斗。此事过后,董某便到县城租房,继续与虞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请问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张女士
【解答】
张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有配偶而重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已有配偶的人,通过某些不当途径瞒天过海,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第二种情形是已有配偶的人,没有能力瞒天过海,其与他人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状态下,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据此,董某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已涉嫌构成重婚罪。
只有银行转账记录
能否认定借款关系
去年1月,一位在广州的朋友刘某向我借款5万元,我因为信任他,当时就直接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他汇款5万元,并没有要求刘某出具借条等字据。现在我要他还款,他却称这是我们打算合伙做生意的款项,而并非借款。请问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能否认定这5万元为借款?
黄先生
【解答】
黄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一方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一方抗辩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当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一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据此,您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刘某抗辩该款项是“合伙做生意”的款项,那么其应当对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这时会有两种情况产生:第一种情况是刘某拿出了证据,证明你们合伙做生意你投资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您对这5万元是借款而非合伙投资款进行进一步举证,否则您将承担对您不利的后果; 第二种情况就是,刘某没有证据证明这5万元的款项性质,那么该款项可以认定为借款,刘某应当向您还款。
法人转移财产躲避债务
债权人应该如何来维权
某单位法人向我个人借钱用于买土地,约定两个月后归还,且由单位出具了欠条。后来法人将土地卖出后,将土地的出让金其中的200万元转移到他妻子(单位监事)的名下,但至今未向我偿还借款。我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单位还我钱,但该单位现已成为空壳公司,根本无力偿还。执行期间,我要求法院将法人个人和他妻子追加为被执行对象。但法院认为,开始起诉的是单位,没有把法人名字写上,现在不能追加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牧先生
【解答】
牧先生,您好!首先,我们来谈一个法律概念,“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实也就是某单位。而对于您说的代表单位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法律上称为“法定代表人”。从您的描述中可以见到,将土地出让金转移到他妻子名下的个人,其实是指法定代表人。
接着,我们来回答您的提问。鉴于法人的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是独立区分的,一般在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期间,是不能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的,但是我们可以申请将法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此同时,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将被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还有一种途径,就是您可以另案起诉,以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起诉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自购车辆被挂靠方抵押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受阻
我将自行购买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经营,现在挂靠期限届满,但车辆已经被该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我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受阻。请问我能否起诉要求挂靠公司协助我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
乌先生
【解答】
乌先生,您好!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即便您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因为车辆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抵押权人是基于信赖车辆的登记效力,才愿意与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公司进行交易,并同意将该车辆作为抵押物,因此该抵押权人极有可能属于善意的抵押权人。如果因您与公司内部的所有权纠纷,而导致善意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明显对抵押权人不公平,也让车辆的登记失去了公示效力。
因此,您起诉要求挂靠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以抵抗车辆被抵押的主张恐无法实现。但如您有能力证明您确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您仍可就公司擅自将车辆抵押,导致您无法办理过户的损失向公司主张赔偿。还有一种情况,如在抵押权人并非善意的情况下,您亦可通过起诉公司及抵押权人,来维护车辆的所有权。
离婚后子随父亲生活
子女监护权能否变更
孩子刚满8岁,夫妻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后来,父亲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母亲一直对孩子不管不顾,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如今孩子只能跟随爷爷生活。请问:1.小孩母亲拒绝支付抚养费,该如何维护孩子的权利?2.小孩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爷爷是否可以申请做孩子的监护人?
王先生
【解答】
王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监护责任的人、居民委员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现您所述的情况中,孩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顾,也未支付抚养费,孩子的生活与成长必然遭受重大阻碍,且事实上孩子是跟随爷爷生活的。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孩子的祖父,爷爷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权,由爷爷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为了维护自家采光权
能否限制对方房高度
钟某准备建一栋六层的楼房,邻居周某以建设楼层太高影响他家采光为由,不让钟某施工。钟某说:“我在自家宅基地建造房子,想造多高就造多高,你管不着。”请问为了维护采光权,我能否限制对方房屋的高度?
余先生
【解答】
余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规定制定的基础是,我们在生活中,不能任凭自己的想法,而忽略影响他人的合理生活需求,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您所述的情况中,钟某虽然盖的是自己的楼房,按理盖多少楼层是钟某的自由,但是倘若钟某该房的高度确实影响了周某的采光,就属于侵权行为,钟某应当停止对周某的侵害。当然对于提起限制楼房高度这一诉求,应当由被侵权人提出,也就是周某的采光受到影响,周某是提出限制楼房高度的适格主体。对于您来说,倘若您不是被侵权的一方,那么您不能限制钟某的楼房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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