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1版:头版

贯彻落实宪法修正案、监察法

上海修改13件地方性法规

2018年05月25日 A01 :头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336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好《宪法修正案》、《监察法》,本市率先对有《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相关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昨天,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据市人大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贯彻落实好《宪法修正案》、《监察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本市现行有效的180件地方性法规和20件法律性问题决定进行了全面梳理。

  本次法规专项清理,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是统一标准、全面梳理,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全面甄别、逐件核查、逐条比对,凡是与《宪法修正案》、《监察法》不相适应的都要纳入梳理范围; 二是统筹考虑、分步处理,对梳理出来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分步骤处理;三是应改尽改、动态跟踪,对已经形成共识可以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对尚需国家层修改法律或者明确相关要求后方可修改的,“不抢跑道”,严格按中央要求适时启动修改程序。

  经梳理,随着《宪法修正案》、《监察法》 的施行,本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在三个方面需要研究完善:一是法律责任方面的条款,主要涉及各类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规定; 二是人大立法监督以及代表工作等职权行使中与监察机关有关的内容; 三是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专门规定。

  对13件法规的相关条款明显不符合《宪法修正案》、《监察法》规定且可以即时修改、涉及共性问题的,常委会采取简易修改的“打包”方式予以一揽子解决,以体现本次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阶段性成效。13件法规涉及22项修改事项,包括“监察机关”的名称,将“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察部门”、“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随着《监察法》的颁布施行,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监察法》的规定行使监察职能,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因此执法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给予“处分”。考虑到法规中处分决定机关既包括监察机关,也包括其他有权处分机关,为此,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将“追究行政责任”修改为“给予处分”。

  还有11件法规涉及人大议事规则、立法、监督以及代表工作等与监察机关有关的内容,考虑到《宪法修正案》、《监察法》 中未对上述内容作细化规定,相关的法律还未作修改,建议列入立法规划或者以后的年度立法计划,待全国人大对相关事项明确要求、相关上位法修改后,适时修改完善。96件法规中有关“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条款,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已经废止,“行政处分”这一表述是否继续沿用尚未确定,待全国人大有明确意见后再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丁伟还表示,另行处理的两件法规:《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若干规定》 和《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常委会法工委将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监察委、市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对这两件法规进一步研究论证后适时提出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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