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对小区垃圾房、通道出租等公共收益以及业委会支出收益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等存疑,浦东三业主将业委会诉至法院讨要知情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同时,应接受业主对其的监督,负有向业主公布上述情况,接受查询的义务。
市民吴女士等三人是浦东新区一小区的业主。他们认为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小区公共收益账务账目不明,于是他们依据相关规定将业委会告上了法庭,讨要公共收益的“知情权”。
而业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只是提供了一份书面答辩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业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要求查阅业委会经手的公共收益账簿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明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业委会主张有部分材料在业主处,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业主要求查阅的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协议和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托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通道的租赁合同,涉及的材料,均属于小区物业管理中可能涉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现业主要求查阅,业委会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此外,业主要求查阅原始财务凭证于法无据,物业管理费的收支主体为物业服务公司,故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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