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陈颖颖
本报讯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浙江某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宝山某家具经营部、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两被告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原告于2015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单椅(花好月圆)”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12月获得授权。2017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市宝山某家具经营部销售的由被告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生产的椅子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认为两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市宝山某家具经营部停止销售,被告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其名称为“单椅(花好月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2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单椅(花好月圆)”的外观设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仍在有效期限内,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其次,就原被告相同设计特征来说,原告授权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确定了其独特的设计风格,而这些设计特征在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中均基本具备,可以认定两者在整体设计风格及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经过认真的专业对比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诉侵权产品由原告从上海市宝山某家具经营部购得,上海市宝山某家具经营部在庭审中亦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销售,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定其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册上标有“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的字样,且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的商标是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曾经申请注册过的商标,两被告均未提供反证,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定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