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庭审

3名外地来沪青年 凌晨抢夺他人财物

2018年06月04日 A05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47

  □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正是20岁左右的大好年纪,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令人扼腕叹息。3名来沪青年不仅抢夺了他人的手包和现金,竟然还将受害人手机微信中的1.6万余元的余额转走。经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夺罪一审各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其中一被告人提起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支某、高某经事先预谋,各骑一辆共享单车至本市杨浦区眉州路近龙口路处,趁独自步行途经此处的被害人乔某不备,由被告人张某上前夺下乔某的手包(内有人民币2600元)并致乔某手中一部苹果牌6Splus  16G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掉落在地,被告人高某随即将手机抢走,被告人支某见抢夺得手,遂与张、高二人一起逃逸。后被告人张某、支某使用所抢手机,将乔某微信钱包账户中的人民币16588元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方式转到支某的微信钱包账户。被害人乔某被抢手包内及微信钱包账户中被转出的钱款被张某、支某、高某分赃花用。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支某在安徽省怀远县被警方抓获。两天后,被告人高某在河南省武陟县被警方抓获。

  案发后,涉案手机被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乔某,3名被告人在亲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乔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乔某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支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为3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鉴于3名被告人在亲属帮助下已经作出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遂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抢夺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

  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请求法庭对张某适用缓刑。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人支某、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张某、支某、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张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张某适用缓刑,法院不予准许,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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