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2月,韦某和谢某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谢某抚养,但未对探望事宜进行协商。离婚后韦某虽居住在外地,但会不定时探望女儿。
2017年7月,双方因探望事宜产生分歧并引发矛盾,此后韦某未再看到过女儿。
2018年1月,韦某诉至法院,请求恢复探望。一审法院对韦某的探望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判决,判决韦某可每月两次、每次周日一天(除寒暑假外)对女儿行使探望权;寒暑假期间分别有7天和30天的探望时间等。谢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调查
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该案,谢某、韦某双方均到庭参加庭审。
谢某:一审判决仅考虑平衡父母的探望权,未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请求二审改判缩短韦某的探望时间。
韦某:探望权是我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行使探望权的时间长度如何把握?
2.身在外地如何保障探望权?
谢某:女儿周六全天、周日下午都要参加课外培训,韦某每月两次、周日一天的探望时间,会影响女儿的学习。
韦某:我是教师出身,能辅导女儿学习,而且女儿周日下午的课外培训,我可以负责接送。
谢某:韦某现居外地,在沪无固定工作和住所,行使探望权有许多不便。而且寒暑假韦某要将女儿带到外地生活,改变了女儿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
韦某:我虽然身居外地,但愿意克服困难来沪探望女儿。寒暑假将女儿带回老家居住一段时间,更有利于父女的感情交流,有利于女儿的成长。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每月两次、每次一天的探望频次时长,不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符合常理,亦能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正常情感需求。结合二人女儿目前的年龄、生活状况,寒暑假期间集中探望可使女儿有机会短暂地随父亲共同生活,有助于女儿加强和父亲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享受父母完整之爱。至于韦某在上海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工作,不影响其对女儿行使探望权。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丁学文
欣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离异双方应以孩子的利益为重,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探望事宜,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让孩子充分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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