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父母离婚 受伤的总是孩子

2018年06月05日 B05 :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4033

  刘欣楠 制图

  □见习记者 王川法治报通讯员 曹艳梅 王梓焱

  “六一”儿童节刚刚过去,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话题依然热烈。虽然关乎未成年人成长的话题有很多,除了性侵、就学难、留守儿童等等,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值得社会更多关注与爱护,那就是“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统计显示,近年来,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因父母离异造成的“单亲娃娃”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在涉未成年人家庭的离婚案中,如果司法审判只是生硬地“就法论法”,可能会保证判决在法理上不出错,但是却并不一定能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通过疏通情、理、法之间的关系,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将是社会各方,尤其是司法审判领域值得深入研究探讨的大课题。

  本期专家坐堂,邀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简称“二中院少年庭”)的法官们,讲述他们近期办理的几起典型的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看看他们是如何兼顾法理、情理,让涉未成年人家庭离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得到切实的保护,真正体会到法律温情的。

  【案例1】

  轮流抚养化解纠纷

  子女终获“完整爱”

  雍某和陈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陈小某,后因家庭琐事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12月起夫妻分居。2017年雍某起诉请求判决离婚,陈小某随母亲雍某共同生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陈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陈小某随其共同生活,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陈小某随父亲陈某共同生活。一审判决后,雍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雍某。

  二审法院受理雍某上诉后,本着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审判原则,合议庭分析了雍某、陈某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双方分居期间陈小某生活状况等,综合本案情形,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可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轮流抚养。雍某和陈某在主审法官耐心释法,悉心疏导下,最终均表示愿意放下心中多年的包袱,理智冷静地站在孩子角度,接受法官提出的轮流抚养的调解方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署了按半年周期轮流抚养孩子的调解协议,并表示今后与孩子有关的重大事项均将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专家释案】

  成功推行轮流抚养

  让孩子利益最大化

  本案是轮流抚养方式成功推行的典型案例,是在法律框架内对轮流抚养方式进行深入探索和完善的一次有益尝试。本案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也无争议,但双方对6岁婚生女的争养已经发展到“抢”“藏”的地步。

  二审主审法官提出的轮流抚养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也能够让孩子尽可能多地享有父母完整的爱,降低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以调解的方式将未成年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调整为由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可以切实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并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案例2】

  特殊儿童需护理

  额外费用获支持

  涂某某、王某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于2015年1月生育儿子涂小某。涂小某自出生即患有先天性疾病需长期接受治疗护理,出生后涂小某随母亲涂某某一起生活。2017年6月,涂某某起诉请求判令涂小某由其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调解涂小某随涂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支付2017年8月18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30000元。2017年9月,涂某某作为涂小某法定代理人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王某支付2017年8月之前的抚养费、护理费合计310000元。王某则不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审判令王某适当补付涂小某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部分抚养费57500元,驳回涂小某其他诉讼请求。

  涂小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支付其生活、护理等费用共计19万余元。王某同时也提出上诉称,其已经支付过部分费用,无力承担更多费用,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涂小某一审全部诉请。二审审理期间另查明,涂小某自其出生后一年半内,已三次接受手术治疗,并需长期护理。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及涂某某作为涂小某的父母,理应依法分担涂小某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本案重要特殊性在于,涂小某自出生起即患有先天性疾病,多次手术治疗后,均需得到具有持续性的特殊护理,尤其在涂小某婴幼儿阶段,其日常护理工作内容更有别于普通婴幼儿。

  因此,涂小某就此提出的关于护理费用的主张具有一定合理性。二审法院根据涂小某患病护理的特殊情况、王某在先支付费用情况及其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并判决王某应另向涂小某支付自2015年2月至2017年8月间护理费100000元。

  【专家释案】

  患儿需特殊护理

  护理费获得支持

  本案是一起对特殊儿童体现司法关怀和审判温度的典型案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由于涂小某先天患疾,生活中需要额外的特殊护理,其要求王某分摊承担护理费用属合理诉求。二审法院从未成年人身体状况的特殊性、紧迫性和关联角度进行综合考量,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理本案,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另一典型性在于,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充分关注到双方对立的情绪和矛盾尖锐状况,以及涂某某长期单方抚养涂小某所面临的困境,在涂某某主动申请之下,二审法院邀请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未来与涂小某相处方式指导,极大地缓和了双方的对立状况,双方均平静接受二审改判结果。

  【案例3】

  离婚七年争孩子

  二审尘埃终落定

  邓某某与樊某某婚后于2007年10月生育儿子樊小某,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樊小某由樊某某抚养,邓某某不支付抚养费。邓某某可于樊小某寒暑假期间各探望10天,探望方式为邓某某接走樊小某随其生活并负责送回。2013年6月,双方当事人为抚养、探望樊小某发生争议。2015年1月,双方签订协议,承诺关于樊小某的抚养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2月,邓某某在探望樊小某时发现儿子患有牛皮癣,7月探望时发现牛皮癣未治愈又患有荨麻疹。邓某某遂将樊小某留在其处治疗、上学。2017年10月,樊某某至邓某某处接走樊小某。2018年1月,邓某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樊小某随邓某某共同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就已约定樊小某随樊某某共同生活,邓某某不负担抚养费,每年行使二次探望权。该约定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邓某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应举证证明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实与理由,邓某某尚无证据。一审判决驳回邓某某变更樊小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邓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二审法官召集双方进行法律释明工作,并悉心疏导。最终,在合议庭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决定尊重樊小某的选择,让樊小某留在樊某某身边学习、生活,每年寒暑假到邓某某处生活数周。

  【专家释案】

  引导双方理性处事

  相互协作解决纠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当事人离婚多年仍然为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矛盾不断,二审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努力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争议事项,合理解决纠纷,相互协作,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二审法官的调解有效地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减少了不稳定因素,化解了多年来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调解增加探望权

  亲子得以零距离

  汤某和王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汤小某,2015年3月起分居,分居期间汤小某随汤某共同生活。2017年汤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汤小某随汤某共同生活,王某支付抚养费。王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请求判决汤小某随王某共同生活,汤某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汤某、王某均同意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活,都不会改变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此,关于女儿汤小某抚养权的归属,应从有利于女儿身心健康成长考虑,友好协商,妥善处理,以减少因父母离婚带给女儿的负面影响。本案中,根据汤小某的年龄等实际情况,汤小某随王某生活较妥,汤某依法给付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女儿汤小某随王某共同生活; 一审对抚养费、双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处理。

  一审判决后,汤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请求将汤小某的抚养权改判归汤某,王某支付抚养费。二审法官综合全案情况,注意到汤某上诉的实质本意是出于对今后探望女儿汤小某受阻的忧虑,如果二审维持判决,后续双方还将引发其他纠纷。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多次谈话,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引导双方当事人努力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并建议在本案中一并考虑汤小某的探望问题,在今后探望汤小某的安排上双方要多克制、多协商,应以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为准则。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汤小某随王某共同生活,汤某每周探望汤小某一次,寒暑假探望,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专家释案】

  关注孩子探望问题

  主动作为调解引导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纠纷案件二审阶段增加未成年子女探望的调解内容,成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本案双方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二审主审法官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的基础上,主动作为,洞察当事人真正的利益诉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积极开展调解引导工作,增加双方都非常关注的孩子探望问题,适时促成当事人调解,从而实现案件妥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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