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错货物却被厂方用掉
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我们公司是做仓储的。客户把存放在我们仓库的货卖给了贸易商; 贸易商又把货卖给了工厂; 然后工厂派车来我仓库提货。当然,货权是我们客户的,提货单也是我们客户下达的,但由于我们的原因,把货物的型号发错了,不过,事后我公司派车用正确型号的货,把发错的货换了回来。
现在的问题是,发错的货已被工厂使用了一部分,工厂那边称,因为是晚上,工人没有认清型号。最初说用了三四包,后来又说用了16包,最后确定共用了17包。请问用掉的这一部分货,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负?因为之前出现过这种情况,工厂私吞货物,明明没用,却说用掉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被工厂使用掉的这部分货,责任方是谁?厂方工人没有认清型号,是否也该承担责任? 瞿先生
【解答】
瞿先生,您好!作为发货方,将货物型号发错,导致货物损失,贵公司对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于厂方工人,如已验收,并在送货单上予以确认,那么对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厂方与贵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建议你们几方协商确定赔偿方案,或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各自的赔偿比例。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假设工厂私吞货物对其进行指责,恐对解决问题并无作用,反而会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
被告涉及多个居住地
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我在外地承包工程时,与几个包工头口头约定,帮他们在工地上用挖掘机挖土方,我现在已按时履行完毕我的义务,但承包方却没有及时给付全部工程款。我现在想起诉他们,但是这几个被告各自住在不同的地方,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肖先生【解答】
肖先生,您好!您与承包方(包工头)通过口头方式订立挖土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您可以向任意一个承包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
购买的商品“名不副实”
是否可以起诉商家索赔
我在某商店购买了一袋“黑糖话梅”。回家后仔细察看包装后才发现,商品包装列明的成分中只有赤砂糖,没有黑糖。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起诉商家索赔? 石女士
【解答】
石女士,您好!根据《食品安全法》 规定及相关规定,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列明名称、成分等事项,商品名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但根据您所述情况,商品名为“黑糖话梅”,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会认为该商品主要是由黑糖和话梅构成,可奇怪的是,商品标签上列明的成分是赤砂糖。这就引发一个问题,黑糖与赤砂糖是否是同一种食品?根据糖的制作工艺,赤砂糖是白砂糖再加工形成,而黑糖是红糖再加工后形成,其原料是蔗糖,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不是同一种食品。因此,商品名黑糖与标签成分的赤砂糖不一致,会让消费者引发误解,该商店涉嫌虚假宣传,您有权起诉商店,向其索赔。
未成年人密谋抢劫
他们是否会被判刑
我儿子15岁,其伙同其他几个未成年人,经过密谋后,窜到某高中男生宿舍楼内,以殴打、搜身等方式对该校19名学生进行抢劫,抢得人民币150元、手机三台,共价值人民币690元。因为他们都还是未成年人,请问他们会被判刑吗? 蒙女士
【解答】
蒙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您的儿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条件,且您的儿子已满十四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负刑事责任。
工作超过一年未签合同
是否能主张“双倍工资”
我在某建筑公司工作超过1年多了,但是公司迟迟不肯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我能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吗?
覃先生
【解答】
覃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您有权向该建筑公司主张自劳动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之间的“双倍工资”,之后则应视为您与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学生被高压电击致残
管理方要承担责任吗
一名小学生在上学路上,因好奇进入变电站内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伤,上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管理方称,法律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请问管理方的说法对吗?变电站管理方是否该承担全部责任? 张先生【解答】
张先生,您好!学生有权要求变电站管理方承担侵权责任。管理方称高压电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设施保护规定设置安全标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只有在能证明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经营者才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经营者未能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那么经营者就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倘若经营者已经采取一定保护措施,是受伤的学生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学生无视安全防范措施和标识,那么学生亦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职工试用期未签合同
是否能获得劳动报酬
我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进入单位三个月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单位扣押了我的身份证。因为工资待遇较低及工作环境较差,四天前我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但公司老板说,要提前两周提出辞职才可以,而且目前属于试用期,单位无需给我结算工资。请问:1、单位扣押我的身份证的行为合法吗?2、单位说试用期内无工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3、向单位提出辞职需提前两周申请,这种说法违法吗? 林先生
【解答】
林先生,您好!回答如下:第一,单位扣押您的身份证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规定,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务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第二,单位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第三,在公司未支付您工资报酬的违法情况下,您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公司没有违法,您在试用期内辞职也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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