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盗印近10万册教材

2018年06月06日 A04 :法治综合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98

  □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如何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积极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一直思考和探索的问题。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对一起涉案近10万册的教辅教材著作权案提起公诉,该院的做法为解决上述两难问题提供了诸多借鉴。昨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案办理情况。

  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章某甲通过网上经营的书店,接到1万余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教辅书籍《日有所诵》 的订单。章某甲从其他书店购进盗版书籍后再抬高价格出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之后,章某甲又接到2万册的订单。他伙同哥哥章某乙委托刘某、韩某等经营的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自行印刷该类书籍,准备再次销售。

  不久后,公安机关在印刷公司仓库内查获《日有所诵》 书籍共计22026册,以及刘某、韩某应他人要求另行印制的其他出版社教辅书籍77000余册。案发后,经权利人认定,这些书籍均为侵权作品。

  由于涉案盗版书籍数量巨大,被告人又采取网上订购、线下交易的方式销售,给侦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虹口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适时介入,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在取证、固证环节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还及时告知相关出版社作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他们参与相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权利。

  据介绍,在侵犯著作权类案件中,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认定一直是个难题。又加上本案涉案的大部分书籍均尚未进入销售环节。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当事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了解并取得出版方的认可,参考出版发行市场中的平均利润率,认定权利人的合理损失,促成双方和解。

  虹口检察院认为,印刷公司、章某甲和章某乙,单独或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且复制份数远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2500份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刘某系印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章某甲和章某乙向出版社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对他们提出了比其他被告人更为从宽的量刑建议。

  据悉,从今年起,市检察院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向权利人进行告知,权利人将能从案件审查逮捕阶段起就充分了解自身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参与案件诉讼的程度加深,检察办案程序进一步透明、公开化。

  在此基础上,本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构建被告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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