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非法倾倒有毒垃圾污染土壤水

2018年06月06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241

  庭审现场 通讯员 李未前 摄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牛贝 曹芬芳

  本报讯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二审案件。被告人方某、宛某、陈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含有有毒物质的垃圾,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罚金8万元至4万元不等。后宛某提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三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宛某系上海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某系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车队长,杜某系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方某代表上海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A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潢垃圾外运委托协议,约定由该清洁公司负责建筑装潢垃圾外运工作并收取相应费用,协议中明确规定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后宛某经方某授权与浦东新区临港某地块所属单位签订了《土方回填项目承包合同》,约定对该地块进行土方回填,合同中明确约定回填无污染优质泥土。为了实施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行为,该公司还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并提供假的委托书和《土方回填项目承包合同》,向该地块所属管理部门申请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该清洁公司运输建筑垃圾4451车共计约18万吨、运输工程土方15950车共计约64万吨倾倒在上述地块。该公司在组织实施土方回填过程中,因施工措施不当,违规作业倾倒建筑渣土、大量建筑垃圾等,经过一段时间的日晒雨淋、发酵,造成地块周边环境污染。经权威机构检测,土壤和地表水中相关污染物严重超标,清理上述污染物所需费用匡算为2500余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方某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又抓获陈某。8月底、9月中旬,被告人宛某、杜某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方某、宛某、陈某、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含有毒物质的垃圾,严重污染环境且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陈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方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宛某、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陈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对于宛某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三中院认为,法律规定非法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均远远超出了上述标准。原判依据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四人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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