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高考季。
这两年,每逢高考,笔者会不自觉地想起一个名字:徐玉玉。
这个曾经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名字,大家应该都还记得。2016年,山东考生徐玉玉高考以后,被电信诈骗骗走学费近万元,导致心脏骤停,离开人世,让无数人惋惜和心痛。
徐玉玉的死,让电信诈骗成为过街老鼠,人们在谴责电信诈骗犯罪的同时,对于实施诈骗犯罪的源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表现了极大的关注。
两年过去了,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多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又是否足够?也许,答案就在本期“前沿观察”刊登的 《浅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文里。
作者在本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201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之一规定,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作了修改。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将 《刑法修正案(九)》 第253条之一罪名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名的确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泄露信息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也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修改和完善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但无法否认的是,由于实践经验的缺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于对该罪名作进一步完善。王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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