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硕洋
本报讯 何先生到某商场消费,不想撞到一块落地玻璃,腰部受了伤,花钱又遭罪。事后,何先生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日前,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商场承担四成责任。
去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何先生步行前往某商场,不料在进入商场一楼时突然撞到了一块透明落地玻璃,腰部受伤,疼痛难忍。商场工作人员张小姐见状赶到现场,拍下了事发地以及何先生受伤的照片,之后搀扶何先生上出租车赶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何先生腰部压缩性骨折并伴有骨髓水肿。何先生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审中,商场辩称,何先生撞到的落地玻璃中间贴有不透明白色的“某商场”字样,且该块玻璃前后都放置了绿色植物。商场已尽合理警示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落地玻璃上的“某商场”字样及商场标识皆为白色,并且事发时是傍晚时分,加之商场内灯光影响,公众不太容易注意到该字样及标识; 事发当晚被告商场工作人员明知原告当场已提出索赔要求,却未注意保存现场监控录像,因此被告商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行走时理应注意所选路径是否能通行,故其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和当事人过错程度,认定原告自担六成的责任,被告商场承担四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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