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公交司机拒答乘客还伤人致手指骨折

2018年06月11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680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上海405路公交车驾驶员陈某某驾车进站时,因对乘客张某提出的线路问题置之不理,与对方发生言语争吵。经他人劝阻无效,陈某某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并造成张某左手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近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此前,陈某某已自愿赔偿张某5万元。

  据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405路公交车,停靠在杨浦区翔殷路沙岗路站。此时,正在站点候车的张某来到车门口,向陈某某询问405路公交车是否到浦东,但陈某某未予回应。

  张某反复询问,陈某某均置之不理。张某愤怒之下开始谩骂陈某某。这下,陈某某也离开座位,站在车前门处,与张某相互手指对方争吵起来。据张某回忆,自己在争吵期间,回骂陈某某是“狗畜生”,陈某某随后下车要打自己,一度被一位老太太拦住。但双方继续互骂一阵后,陈某某再次冲下车,将张某左手手指扳断。

  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某冲向张某时,后者试图用双手手掌推挡,但被陈某某用力反向推开,致张某左手受伤。经鉴定,张某因外伤致左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7月20日,陈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万元。

  检察机关确认,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某是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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