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非法行医治死人 连声喊冤 辩护成功改定性 判两年半

2018年06月11日 B04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558

  资料图片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陈伟

  一个“赤脚医生”在深圳开了家小诊所,既无医生执业证,又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整天提心吊胆,就指望不要出什么事。

  然而,一个就诊病人的死亡,让“赤脚医生”被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提起公诉。按照刑法,“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被告人连呼冤枉,可他的非法行医行为却显然无可辩驳……

  私人诊所

  无证行医多年

  王自强2002年来到深圳打工,他文化程度不高又没有什么技能,唯一的特长是在老家农村当过“赤脚医生”,所以懂得一些医疗常识,并具备治疗一些小毛小病的经验,但他并没有医师执业证。

  由于在深圳务工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容易,迫于生计,王自强在宝安区重操旧业,开了一家私人诊所,但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当然属于明显的非法行医行为。

  2005年7月的一天上午,王自强的小诊所里来了一个病人。此人名叫刘润华,来自湖南,年纪有五十多岁。他告诉王自强,自己似乎患了重感冒,希望王自强诊治一下。

  王自强发现刘润华的感冒症状的确十分严重,于是坦陈自己的诊所太小,可能治不了这么严重的病,希望刘润华去大医院就诊。

  可是刘润华却不肯走,他告诉王自强说,自己在2004年也得过重感冒,比此次还严重,也是在这里治好的,因此执意要求王自强为他治病。

  见对方如此坚持,王自强于是开了一些常规的感冒药,比如复方氨基比林、小柴胡等,并给刘润华通过静脉注射了复方氨基比林和葡萄糖溶液,收了医疗费总计29元。

  注射完已经差不多中午十一点了,刘润华觉得自己的病情缓解了很多,于是离开诊所回到租住的家里休息。

  治死病人

  家属报案抓人

  当天晚上十点钟,刘润华的家人发现他突然出现休克症状,连忙手忙脚乱地把他送到医院抢救。无奈抢救无效,刘润华最终还是死亡了。

  由于知道刘润华曾去小诊所看病,因此家属立即报了警,派出所出警将王自强抓捕归案。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王自强涉嫌非法行医并致人死亡,将他起诉到了法院。

  由于造成一人死亡,显然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王自强的家属不敢怠慢,在别人的指点下找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我受事务所的指派,接受王自强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王自强的辩护律师。

  为了了解详细的案情,我先到检察院进行阅卷,并复印了相关的卷宗材料,随后又两次会见了王自强。

  在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里,我见到了被告人王自强。他长得非常矮小,且面黄肌瘦、目光呆滞,见到我后便放声大哭。

  根据法律

  可能面临重刑

  我稍稍安抚了一下他的情绪,王自强便问我,如果法院认定罪名成立,他会被判多少年徒刑,并说这是他目前最关心的问题。

  我于是给他介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说: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罪名及情节成立,按照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他一听顿时慌了,连称自己“太冤枉”。他解释了自己“冤枉”的原因,即他并没想把被害人刘润华医死,只是不知怎么回事,被害人就死了。

  我告诉他:非法行医罪本身就是一种过失犯罪,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是应当预见犯罪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犯罪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这是一种主观上的过失。如果你是故意要致刘润华死亡,那就不是非法行医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了。

  王自强听了我的多番解释,这才明白自己所涉犯罪的性质。由于我耐心细致的分析,建立了他对我的认可和信任,因此,之后的几次会见都进行得非常顺利,达到了我想要的会见效果。我对王自强的案情也有了非常详细的了解,这为我之后的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细察案卷

  发现逆转关键

  除了会见之外,我还反复研读案件的相关材料。在有关被害人刘润华死亡的司法鉴定书中,我注意到了这样一段非常关键的叙述:“根据医学临床经验,复方氨基本比林的正确用法应当为皮下肌肉注射,但被告人王自强却对被害人进行静脉注射。

  被告人王自强的治疗方法违反医学治疗临床规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被害人的治疗。因此,被告人王自强的医疗行为对被害人刘润华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我心里暗暗高兴,因为本案的突破口,终于被我找到了。

  根据本案事实和案件材料,王自强自身没有医师执业证,他的私人诊所也没有相关证照,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是难以推翻的。但从鉴定结果来看,王自强的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被害人刘润华的治疗”,而并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并非“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认为:被告人王自强只有非法行医行为,但不具备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犯罪后果。虽然本案中被害人刘润华确实在王自强的诊所看过病,最后也确实死亡了,但他并不是死在王自强诊所里的,而是离开诊所十个小时后,死在自己家里的。

  因此,被害人刘润华的死亡并非王自强的医疗行为所致,也就是说,王自强的非法行医行为并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只有非法行医的行为,但没有致人死亡的后果,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只对自己非法行医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对非自己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就诊人即本案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负刑事责任。

  请教专家

  形成辩护观点

  依据上述推论,那么对被告人王自强的处罚,只能在 《刑法》 第336条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处罚,即“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最多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

  这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差别实在是非同小可。想到这里,我心里一阵激动。

  但是,检察机关既然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起诉,自然有他们的考虑和理由。为了证明我的推理成立,我开始花大量的精力去查询与本案有关的医学知识,包括本案中王自强开具的处方上所有的药品的相关资料,包括药品成份、疗效、使用方法、不良反应、剂量、禁忌事项等等。

  自己上网和翻书之外,我还并先后到数家大医院、医学会以及医学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去请教了数十位专家,就本案所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向专家们讨教。

  经过向这么多专家的请教,结果是论证了我作为一个医学外行,对本案所涉医学专业问题的推理过程和推断观点是正确的。

  有了这方面的准备工作,我对本案的辩护观点也就基本形成了。

  法庭力证

  没有致人死亡

  案件经过几易其期,于2005年12月份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害人刘润华的家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自强的家属也前来旁听。

  由于这起案件在社区里引发了不小的反响,有不少与案件无关的人也特地赶来旁听,一个不大的刑事审判庭被挤得满满当当。

  在法庭上,由于准备充分,我有条有理地为被告人王自强作了辩护。面对公诉人咄咄逼人的指控,我大胆地提出自己的主要辩护观点,即根据 《司法鉴定书》,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被告人王自强的非法行医行为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刘润华死亡的原因,被告人王自强的医疗行为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对被害人刘润华的治疗。因此,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王自强的行为并不具备“非法行医致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指控不能成立。

  我在法庭上提出,恳请法院依据 《刑法》 第336条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对被告人王自强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我还提出了几个次要的辩护观点,作为对主要辩护观点的补充,如:被告人王自强所涉犯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为初犯,之前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归案后,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调查取证,确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等。

  法院判决

  采纳辩护观点

  不久之后,我得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拿到判决书,我欣喜地发现自己的辩护观点几乎全部被法院采纳,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自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得知判决之后,王自强长舒了一口气,他认识到自己的确触犯了刑律,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不再提起上诉。而检察院那边虽然有所不满,但也没有提起抗诉。

  该案尘埃落定之后,我自己回顾了一下办案过程。我感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一定不能凭感觉去办案,也不能被厚厚的案卷所困扰,一定要在纷繁芜杂的材料和案情中去寻找有价值的证据线索或者破绽,利用理性和冷静的思维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这样才能为成功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律师在法庭上要大胆地进行辩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节地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

  唯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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