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演员逃税?先别妄下结论

2018年06月11日 B05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39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 虎

  很少有演员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合同,通常情况是演员的经纪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这种合同中,演员没有签订合同,片酬也不是打到演员的银行账户,演员自然就不是纳税义务人。

  最近,演员逃税的话题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热议。

  首先我认为,别说娱乐圈有,任何行业都可能有逃税现象。

  但在没有切实证据之前,我们暂且不要作“某某逃税”的论断。

  包括所谓阴阳合同,背后也有很多可能性,并非只有“逃税”一种可能。

  在影视界,相关情况比较复杂,演员最后能拿到的钱并不一定是合同上的那个金额,证明逃税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在没有证据时,我们应坚持“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

  此事目前已有税务机关介入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可以谈这个现象,但不要急着给某个人头上扣帽子。

  这里面还涉及一个关键问题:演员的演出合同,谁是纳税义务人呢?

  《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这个规定来看,是不是演员的演出合同中,演员是纳税义务人呢?

  事实上未必,原因之一是:很少有演员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签订合同,通常情况是演员的经纪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这种合同中,演员没有签订合同,片酬也不是打到演员的银行账户,演员自然就不是纳税义务人。

  在经纪公司作分配,即给演员发“工资”的时候,演员才是纳税义务人。

  经纪公司不会把所有片酬都给演员,因为经纪公司还有成本,还要盈利。

  现实中,经纪公司可能与演员工作室有协议,经纪公司需要根据协议把一部分片酬打入演员工作室,由演员工作室开具发票、缴纳税款,最后由演员工作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所以,仅凭几份合同,远不能对是否逃税作出判断,还需要更多其它证据。

  当然,笔者支持相关部门对演艺人员的纳税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我们在为影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经常提醒影视公司不要让演员逃税、不要帮演员逃税,可是不排除有的演员胆大妄为,对此确实应该好好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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