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诉讼律师的诉与不诉

2018年06月11日 B05 :律师沙龙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207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武慧琳 朱慧

  诉讼往往耗时耗力更兼花费甚巨,律师在办理争议案件过程中能够向当事人提供的并不仅限于诉讼代理,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律师也能够综合考虑法律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从全局的角度进行衡量,提供争议纠纷的解决方案。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律师就是帮忙打官司的,在处理争议纠纷时只要提供诉讼解决方案即可。

  实际上,诉讼往往耗时耗力更兼花费甚巨,律师在办理争议案件过程中能够向当事人提供的并不仅限于诉讼代理,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律师也能够综合考虑法律和当事人的商业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从全局的角度进行衡量,提供争议纠纷的解决方案。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某大厦管理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大厦,甲是前任物业公司,乙是后任物业公司,丙和丁是该大厦小业主。

  争议的起因是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在对该大厦进行物业管理交接时,盖章确认了甲物业公司应向乙物业公司支付的结算款金额为14万元,但由于大厦管委会一直拖欠甲物业公司20万元未支付,甲物业公司坚持只有在大厦管委会还款后才向乙物业公司支付结算款,故乙物业公司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结算款。

  本案中我们接受甲物业公司的委托介入处理争议,由于结算款的金额是有双方盖章确认的,我们认为甲物业公司的抗辩理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要维护自身的权益,甲物业公司只能另案起诉大厦管理委员会主张欠款。

  但经过进一步深入了解案情,我们发现还存在该大厦小业主丙和丁仍拖欠甲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的情况,并且由于甲物业公司已经不再是该大厦的物业管理方,要主张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也仅能通过诉讼解决。

  也就是说,如果要解决甲物业公司在该大厦项目的所有争议,将发生4个诉讼案件,后续可能还需要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兼顾降低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的角度出发,我们经多次努力之后,获得了与乙物业公司负责人当面沟通的机会,并最终促使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即甲物业公司把对大厦管理委员会、对小业主丙、对小业主丁的债权都转让给乙物业公司,并给予乙公司一定的折扣; 乙物业公司则同意给予抵消结算款后并再支付数万元给甲物业公司。

  这样,甲物业公司虽作出了一些让步,但同时解决了与乙物业公司、与大厦管理委员会、与小业主丙、与小业主丁的争议纠纷。

  该案中,我们正是从甲物业公司的利益出发,以甲物业公司已经实际将该大厦物业管理服务移交给了乙物业公司的事实为基础,全面分析评估所有4个争议纠纷的诉讼风险、执行风险等争议解决成本,从而协助达成一个能够实现双方共赢的解决方案。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在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并充分掌握案件资料的情况下,不仅能从法律层面,也能从商业利益的层面提供法律意见和争议解决方案。

  而且律师由于常参与诉讼,更能透彻了解诉讼的利与弊,帮助客户在不诉中找到出路,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的纠纷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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