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志华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速,为人们提供了快捷的资金往来服务,但也隐藏着一定风险,甚至成为电信诈骗或者网络理财诈骗的“帮凶”。
倘若没有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投资者的资金不可能轻易而快速地转移给诈骗分子。
那么,如果投资人通过网银或者无卡快捷支付对诸如非法炒外汇、赌博、贵金属、期货之类的诈骗平台投资,出现投资亏损或者理财平台跑路失联,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
笔者通过互联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判决投资人败诉,即第三方支付公司无需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笔者对法院的判决理由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比例应由法院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过错及参与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投资者通过银行卡在线向非法理财平台支付投资款,系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网络支付服务完成付款。
其中,交易流程大致为投资者登录非法理财平台,选择充值,平台将投资者付款指令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指令发给发卡行,然后发卡行将资金支付给支付公司,进入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支付公司支付给非法理财平台。
在整个第三方支付过程中,支付公司与发卡银行以及交易双方都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
就支付机构与交易双方的关系而言,根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21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方支付企业根据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和交易双方的具体指令提供代为收付款的服务,并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保管客户备付金义务、代为支付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以及保管客户信息资料义务等。
其中,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非法理财平台(即“签约商户”)之间往往都签署合同,双方之间建立委托收单法律关系,非法理财平台是委托方,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受托方,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将投资者付款的指令传送到投资者发卡行,请求付款,并完成收款工作。
虽然投资者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不签署合同,但同样存在事实委托关系,即投资者委托第三方支付,将付款指令传送给发卡行,发卡行在收到指令后,即将资金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公司备付金账户。
此外,由于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向非法理财平台转移资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投资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还可能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至于投资者是依据事实委托合同关系还是民事侵权关系主张索赔权利,可由投资者从索赔的便利性等角度考虑进行选择。
第三方支付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违法、侵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关键要素。
从笔者搜索的几个判决来看,法院多数认为第三方支付只是资金转移中介,不对投资者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如本市某区法院2015年的一则判决指出:被告(第三方支付公司)系依托互联网为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其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根据客户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上述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不属于被告所有亦不得挪用。
故被告根据客户指令进行支付款项的划转并不违法亦不存在过错。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被告与商户之间是受委托关系,被告在与商户签约时依法进行了审查。另外,从证据上来看不能认定被告未履行其承诺的对签约商户资质的复查程序;
二是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四天即关闭了该商户的支付接口亦在合理的审查时限范围内,难以认定其存在过错;
三是原告(投资者)在非法平台进行所谓的期货交易,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负相应的交易风险;
四是互联网技术本身具有双向性,在遭遇网络诈骗的情况下,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交易内容合法、合规性进行实时审核过于苛刻,应当向非法平台进行追责。
从前两点理由来看,法院倾向于认为只要第三方支付公司对于商户进行了审查或者及时关闭了支付接口,就难以认定其存在过错,这是裁判要旨。
至于后两点观点,并不足以得出第三方支付公司完全无责的结论。
笔者认为,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非法理财平台,即便是接受委托代为支付,第三方支付本身也构成违法,继而导致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
而第三方公司在审查或者复核程序中,是否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是否达到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程度,也决定了其是否存在过错。
而针对及时关闭支付接口的行为,如果此前的行为构成侵权,该关闭行为并不足以影响对此前违法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对于接入非法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能以委托关系推卸责任。
对存在过错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课以侵权责任,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保障金融安全以及投资者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第三方支付公司违规接入非法平台,违反监管政策,具有行政上和民事上的可归责性。
虽然央行监管政策在法律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是,可以据此判断支付公司是否具有民事上的过错。
比如央行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签约时,应当了解签约商户,包括主体资格、业务模式等。
现实中,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了追求高额手续费,疏于审查,往往是在接入前知晓非法理财平台的业务模式,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户的违法违规性。
即使在接入时无法判断是否为合法平台,或者商户打着合法外衣欺骗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而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仍负有在合作期间监控商户的义务,比如有的商户交易资金量异常、交易频次异常,或者接到投资者的投诉举报的,应足以引起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重点监控,甚至启动调查程序。
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明知商户违规仍与之签约或者未及时终止服务,理应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第三方支付公司违规接入非法平台,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者共同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违规介入非法平台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
美国法院根据一般侵权法规则,将“帮助侵权”定义为:在知晓一种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引诱、促成或实质性地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
笔者以为,帮助侵权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对他人权利的直接侵犯,但是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提供帮助和便利,从而在事实上帮助了侵权或者共同参与了侵权。
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非法平台具有主观上的合意,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即便没有,仅从客观行为来认定,也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退一步来说,从民法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平原则出发,也可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当前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利于认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目前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不利于其进行索赔。而如果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则认定第三方支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现实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非法理财平台直接建立合作关系,还大量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了规避央行禁止支付公司之间合作的禁止规定,将银行作为支付公司之间的合作桥梁)或者二清公司(“大商户”)建立合作关系,而非法理财平台与银行或者二清公司(“大商户”)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甚至中间还存在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
此模式更加隐蔽,风险更大,从银行流水来看,只能查询到资金进入某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实际上,从收取资金的第一家支付公司到非法理财平台,其中经过多手。该交易模式更加复杂和隐蔽,对于认定支付公司的侵权责任增加了难度。
从举证责任来看,第三方支付处于掌握更多证据的一方,法院应当将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投资者提供基本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证明自己进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违法性(比如未获得主管机构的特殊业务经营许可证)、资金损失情况,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责任。
从笔者检索的判决来看,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都是简单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例如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这将有利于投资者的维权。
当前,网络违法行为泛滥,个别第三方支付公司甚至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为诈骗分子提供资金清结算的便利服务。
即便不能追究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刑事责任,也应当在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下,从民事责任的角度追究其侵权责任,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肆意接入非法理财平台,增加非法理财平台诈骗的难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希望相关法院能作出积极探索,通过判决合理划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非法平台之间的责任。
在当前金融犯罪热衷于利用互联网概念进行包装的背景下,法院判决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投资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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