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景区“树太好爬”也要担责?

2018年06月11日 B08 :律师圆桌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860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去年5月,年近60岁的吴某在广州某山村景区游玩时,爬上河道旁的杨梅树摘杨梅,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随后家属将景区管理方村委会告上法庭,称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索赔共计60余万元。

  5月2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而被告景区则承担5%的责任,赔偿吴某亲属45096.17元。

  这一判决引发了不少质疑,认为景区担责5%有点冤枉。

  那么,景区担责真的是因为“树太好爬”么?

  担责原因并非“树太好爬”

  法院最终判决景区承担5%的赔偿责任,理由却并非“树太好爬”,而是综合了各种因素。

  和晓科: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时,采用了“老人景区内爬树摘杨梅坠亡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这样的标题,作为索赔理由,家属的说法自然是一家之言。

  而法院最终判决景区承担5%的赔偿责任,理由却并非“树太好爬”,而是综合了各种因素。

  根据 《侵权责任法》,“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旅游法》也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因此,本案中景区担责的主要原因,主要就是没有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查阅字典可知,“尽”字是达到最大限度、全部用出、竭力做到的意思。

  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他们在履行相关义务时必须毫无疏漏。只要他们的疏漏与他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关系,就有可能被认为未“尽”到义务,从而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有相似之处,即损害发生主要是被害人自身行为导致的。

  虽然老虎伤人案尚未作出判决,但我认为野生动物园方面很可能会认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救助机制存疏漏是担责主因

  虽然景区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 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救助机制的疏漏才是担责的主因。

  潘轶:上树摘果子存在一定危险性,这属于常识,因此在这起事件中,吴某自身无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作为景区来说,根据旅游相关法规的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  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本案中,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

  我认为,虽然法院在判决中提到,景区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救助机制的疏漏才是担责的主因。

  旅游相关法规对景区救助措施的规定当然是有原因的,相关措施如果存在疏失,一方面需要行政层面的监督检查加以纠正,另一方面,通过损害发生后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民事层面的惩戒。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来说,在许多显然不应攀爬的地方设置“禁止攀爬”的标志,未必能禁绝攀爬现象,可是一旦发生事故,就可能免除或者减轻自身的责任,因此并不是“多此一举”。

  同样,即使设置了相关救助机制,也未必能减轻事故后的损害后果。但这一机制的有序运行,也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自身的责任。

  对游客和景区都是提醒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需要事无巨细都加以注意,发现隐患就要立即排除,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面临“鸡蛋里挑骨头”式的索赔。

  李晓茂:这起案件的判决,其实对游客和景区都是一种提醒。

  对游客来说,在旅游中一定要遵守法律和规则。如果做到这点,那么即使遭遇意外,一般来说都会由侵权方、责任方来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本案中,游客虽然获得5%的赔偿,但主要责任还是由其自身来承担的,而且诉讼本身也有相应的成本。

  而对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来说,这起案件更是很好的警示。

  在很多旁观者看来,这起事件中景区遭遇了无妄之灾。

  但从专业角度分析,景区被判担责5%还是比较适当的。

  因为法律角度只是笼统地规定景区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内涵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需要事无巨细都加以注意,发现隐患就要立即排除,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面临“鸡蛋里挑骨头”式的索赔。

  景区除了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还可以通过购买“场所责任险”等保险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相关报道

  老人景区爬树摘杨梅坠亡 家属称树太好爬索赔60万

  据 《广州日报》 报道,2017年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山村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山村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攀爬杨梅树、采摘树上的杨梅,甚至进行哄抢,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吴某的亲属将该山村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据悉,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及具体责任的大小。

  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某景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是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导致了危险产生。

  其次,根据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及被告某山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对村民黄某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能够证明确实存在游客或村民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现象,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

  再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及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被告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某山村村委会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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