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美籍华人朱先生去世后,因为曾经写下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而引发女儿与后妈的诉讼战,属于朱先生名下的半套房屋的归属成为焦点。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朱小姐是朱先生与前妻的独生女。1999年,朱先生与罗女士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3年后,朱先生与罗女士购买了位于长宁区的一套房屋,两人共享了该房屋的产权。这套房屋也就成为夫妻二人在国内的居所。
去年11月,朱先生在家中去世。此后,朱小姐提出她是父亲财产的继承人,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半套房屋。她表示,2014年时,朱先生在两名案外人的见证下,自书了一份遗嘱。遗嘱中,朱先生表示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他本人所有的部分,在其身后归女儿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理。他在遗嘱中强调,无论本人先于现任妻子死亡或后于现任妻子死亡,任何他名下的房产份额皆由女儿朱小姐继承。该遗嘱为最终遗嘱。
而继母罗女士则在庭审中拿出了另一份完全不同的遗嘱。罗女士称朱先生在2017年年初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明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罗女士继承所有。罗女士认为,在被继承人立有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所以系争房屋中朱先生的产权份额应由自己继承所有。
尽管庭审中朱小姐对于罗女士提供的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因此法院还是对于该份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案中,被继承人朱先生生前先后立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各一份,朱小姐主张应按照自书遗嘱进行遗产分割,然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据此法院驳回了朱小姐的诉求,按照公证遗嘱,朱先生名下产权份额由罗女士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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