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问与答

2018年06月12日 B04 :维权热线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2760

  父亲没有尽抚养义务

  私生子能否索抚养费

  经人介绍,朋友林某与王某认识,双方相识后多次往来,感情加深,并发生关系,致使林某怀孕。林某提出要将孩子生下来,王某表态称,如B超检查为男孩则生产,如为女孩则不要。

  去年底,林某与王某的儿子出生后,王某对儿子及林某日趋冷漠,爱理不理,连基本的生活费都要林某多次催促才勉强支付,支付数目也难以保障儿子的正常需求。儿子生病,王某也几乎不过问,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更可恶的是,儿子出生前一个月,王某竟然与其他女子登记结婚。林某想知道,她能否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儿子的生活费用? 甘女士

  【解答】

  甘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上述规定,即便王某与林某没有登记结婚,基于王某是孩子亲生父亲这一事实,王某理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王某作为一个父亲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应承担的义务。据此,林某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抚养费。

  包工头欠工资怪开发商

  工人能向开发商索要吗

  今年3月,我们在一位姓张包工头的带领下,承建了一处新建小区的绿化辅助工程,现在工程已经完工。但是,包工头先是以种种理由不发我们的工资,最近干脆一走了之。我们通过电话好不容易找到张某,他说之所以欠薪,是因为工程的开发商未按约付钱。他让我们直接找开发商要工钱。请问我们该找谁要工钱? 廖先生【解答】

  廖先生,您好!您为小区工程提供服务,理应获得相应的薪资。但是您索要薪资的主体,是需要明确的。如果您与包工头形成劳务或劳动关系,您应当向包工头主张薪资,但如您是与开发商形成事实上劳务关系,那您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至于包工头所说,开发商未按约付钱,从而不愿意支付薪资的问题,首先包工头所述是否属实还需要查清,如果包工头所述不属实,您向开发商主张薪资并不会获得支持的; 其次,即便开发商真的未向包工头付钱,那他们之间也只是在建设工程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有所争议,开发商未支付完毕工程款并不构成承包商不支付您薪资的法定或约定的理由。

  因此,只要明确您和哪一方形成劳动、劳务关系,就有权向该方主张薪资款,开发商与承包商之间是否结算完毕并不能作为对您拒付工资的理由。

  暴雨导致发动机被淹

  保险公司能够拒赔吗

  遇到暴雨,致使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市民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免责为由拒赔。保险公司称,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其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但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解释称,合同约定保险人对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负责赔偿,如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请问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车主? 郝先生

  【解答】

  郝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也就是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并不清楚您所签订的“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如何对免责条款进行约定的,但从一般的机动车损失险来看,通常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害会在保险的免责条款中进行约定的。如果在保险特别约定这一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且保险人已经作出引起您特别注意的提示,保险人有权拒赔,反之,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办婚宴后同居生活五年

  后与他人登记属重婚吗

  2012年6月,我与李某办完结婚酒席后,便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去年3月,李某突然不辞而别,并与邻村一未婚男士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请问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我现在能否起诉与李某离婚? 郭先生

  【解答】

  郭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上述条款可见,重婚罪的构成条件是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婚姻关系的条件是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您所述的情形中,您与李某虽然办理了习俗上的结婚酒席,但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在法律上您与李某并没有婚姻关系的事实,因此您是不能起诉与李某离婚的。既然您与李某未结婚,李某与邻村未婚男士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是合法的,其不构成重婚罪。或许李某的不辞而别、移情别恋的行为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给您带来了极大的悲伤,但我们希望您能接受这一结果,重新站起来开始您的新生活。

  住宿免费停车遭盗窃

  是否能向宾馆索赔偿

  我到某宾馆住宿,当晚将自己的车子停在某宾馆提供的停车场。第二天起来后发现车辆丢失。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宾馆依保管合同关系赔偿车辆现值的全部损失,但宾馆方面称,这个停车场是免费的,所以宾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宾馆的这个说法对吗? 陈女士

  【解答】

  陈女士,您好!您入住宾馆,将车辆停泊在酒店提供的停车场,从这一事实看,您与宾馆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住宿消费的主合同关系,正因为有了住宿消费的主合同关系,宾馆才为您提供免费停车场,作为宾馆提供的附属从义务。既然宾馆为您的主合同义务提供了停车场,就应当进一步附随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既是宾馆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宾馆提升品质增加客源的重要因素。试想,如果宾馆仅提供住宿,而不对提供的停车场提供安全保障,那么消费者来住宿时就会面临着财产被盗的风险,如果您是消费者,您是否愿意承担这个风险呢?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因此,对停车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对酒店获得客源也是有利的。回到您的提问,如果宾馆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停车场的管理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其应当对您车辆被盗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身份信息泄露被冒用

  买电信手机无法开通

  前几天,我去某电信服务厅开办一个新的手机号,但是对方告诉我说,我的身份因为在某城市开办的电话号欠费,已经被列入“黑名单”,所以开不了新户。可是,我从未去过那个城市,也未在那个城市开过手机用户号。我的身份证信息明显是被泄露了,被他人冒用了。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李先生

  【解答】

  李先生,您好!建议您首先采取的措施是报警,确认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实,因为这既是对您身份被冒用的事实进行证据固定,也是提前防范他人用您的身份从事电信以外的冒用行为。在被冒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您可以向电信公司申请撤销黑名单,重新办开户手续。同时在明确冒用人身份的情况下,您亦可以就被冒用造成的损害,向冒用的主体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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