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判榜

2018年06月13日 B01 :法苑周刊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537

  手机定位觅人行踪 私家侦探获刑3年并罚金

  家住河南郑州的私家侦探黄某,通过手机定位获知手机持有人的位置信息,以此获利。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黄某曾就读某大专警校,并有短暂公安工作经历。2014年黄某成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为客户找人、婚姻调查等业务。黄某将调查对象手机号码发送给有合作关系的某搜寻网站负责人乔某(已判刑),由乔某通过手机定位系统对黄某所提供号码进行定位,再以链接形式发送给黄某该手机机主所处位置,黄某则支付乔某定位费用。后乔某提高手机定位费用,黄某便另寻途径,从其他能进行手机定位的人手中购买被调查人手机定位信息。2016年12月,黄某受客户委托,通过对该客户要求的被调查人王某手机号进行定位,锁定王某居住地,与该客户一起找到王某。该客户又叫来几个朋友,对王某及其同居男友进行殴打。事后王某报案。

  经查明,在2014年至2016年,黄某共购买他人行踪轨迹信息7261条。法院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黄某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翻印辅导用书出售

  无业男子获刑3年

  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并处罚金9万元。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梁某向萧县某中学推销高三年级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五门学科辅导用书,并提供了五门学科的书籍样本,萧县某中学同意订购英语创新教程、语文创新大课堂、数学卓越学案各1825本,化学优化方案、物理高考解码各1610本,双方约定以订价的2.3折结算。后梁某购买了部分正版辅导书籍并委托山东省梁山县某印务公司翻印。同年9月份,梁某将翻印的盗版书籍连同其购买的部分正版书籍共8695本销售给萧县某中学,总价款人民币171572元,萧县某中学尚未付款,被告人梁某可获得非法利润7万余元。梁某于2017年7月至9月期间共购买正版辅导书籍850本。2017年12月1日,梁某用正版书籍将销售到萧县某中学的盗版书籍全部换回,并将回收的盗版书籍以废品销售给废品收购站,其中部分盗版书籍被废品收购站打成纸浆销毁。2017年12月4日,萧县公安局将梁某抓获归案。次日将剩余3794本盗版书籍予以扣押。

  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萧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找人冒充母亲取存款

  男子获刑7个月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以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经查明,2014年9月12日,男子孙某之母余某某在寿县农村商业银行红星支行以自己名义存款20000元,2015年10月7日,孙某陪余某某到银行将上述存款的本息共计20666.03元转存一年。2016年7月份左右,孙某以其女儿上学需要为由从余某某处拿来余某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在同年7月5日,孙某持余某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并找他人冒充余某某,将余某某存单上的21141.6元全部骗走。案发后,寿县农村商业银行垫付了余某某定期存款本息21141.6元。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孙某与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孙某取得了该银行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向其支付余某某名下的存款211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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