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听说牙医比较赚钱,两男子便商量抢劫绑架一名牙医来“发”一笔横财,结果在带牙医千里迢迢到山东的途中,牙医逃跑,致使案发。日前,其中一名被告人付某被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该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2017年9月20日18时许,付某和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来到宝山区松兰路上一家牙科诊所,用刀具及拳头殴打被害人于伟国,并采用捆绑、封嘴的方式,将其挟持并驾车带至宝山区塔源路的一间房屋内关押。其间,付某、张某劫取了于伟国随身携带的6000元现金,之后付某至农业银行,用从于伟国处劫取的银行卡取现1万元。次日12时许,付某想再次从于伟国处劫取的另外一张银行卡内取款,因密码错误未能取出,付某、张某遂胁迫于伟国向其亲属借款16万元,结果亲属当场无法给出这么多现金。付某、张某又劫取了于伟国的沪牌奥迪车(经鉴定价值24万余元),并将于伟国捆绑后带至车上,二人轮流驾驶奥迪车开往山东,在途经收费站时,于伟国逃脱,两名被告人驾车逃逸。经鉴定,于伟国构成轻伤。
2017年9月28日,付某在江苏省无锡市羊尖镇廊下715公交站点被民警抓获。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付某对同案犯以暴力相威胁并劫取财物具有概括性故意,其间,其积极配合同案犯挟持、捆绑被害人,外出取款、取车,轮流驾车看押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共同的罪责。
对于辩护人提出机动车并未完成过户交付,不能计入犯罪金额,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转移并实际控制车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计入犯罪金额。被告人付某在共同犯罪中不仅协同同案犯将被害人制服、关押,而且在得以实现对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车辆侵占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令付某退赔被害人于伟国的经济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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