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银行卡被盗刷

2018年06月15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33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13日零时左右,居住在上海的朱先生忽然陆续收到十几条银行短信,显示其名下的某银行储蓄卡完成多笔取现、消费交易,共计12万余元。朱先生随后立即报警并致电某银行要求冻结银行卡,公安机关要求其前往最近的网点交易后再报警。

  当日上午8点半左右,朱先生将这张银行卡插入ATM机进行交易查询。当日上午9时许,朱先生前往附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向朱先生出具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经查,发生交易的地点是在四川省成都市。

  2017年2月,朱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其全部损失12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请,某银行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7年6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朱先生、某银行方均到庭参加庭审。

  某银行:朱先生对密码保管不当,导致银行卡被盗刷,责任不在银行。请求法院二审改判驳回朱先生原审全部诉请。

  朱先生:银行卡没有丢失,我也没有将密码告知过他人,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系争交易是否伪卡交易?

  2.银行是否应对持卡人承担资金安全的保障责任?

  某银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用伪卡交易,因此不能证明是伪卡盗刷。

  朱先生:我收到交易短信之后立即报警,同时向银行要求冻结银行卡。之后警察让我去最近的网点拉卡,我到了网点之后还进行了交易,证明真卡在我身边,在成都交易的只能是伪卡。

  某银行:朱先生对银行卡的密码负有保管责任。银行卡是通过密码交易成功的,密码相符即视为本人或其授权的交易,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朱先生:我从来没有向其他人透露过密码,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对密码保管不当。钱是从银行转出的,银行应该对我的资金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系争交易的发生地点是成都市,而朱先生当时在上海,其在收到交易短信后立即冻结银行卡并报警,同时还通过ATM机进行了银行卡交易。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不存在由朱先生本人或授权他人持卡在成都市进行银行卡交易的可能性。并且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朱先生有密码保护不当的情形,不能因为他人掌握了银行卡密码即推定朱先生存在保管不当的过错。银行理应保障卡内资金交易的安全,对是否存在他人通过伪卡支取账户内资金应当承担识别义务。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黄佩蕾

  欣法官提示

  1.在刷卡消费时,注意保护好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避免相关信息被犯罪分子获取后克隆伪卡盗刷。

  2.开通手机短信提醒业务,及时掌握银行卡内资金的异常变动情况,发现异常时第一时间到附近银行网点或ATM机进行银行卡交易,证明人卡未分离;同时申请挂失止付,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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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银行卡被盗刷 2018-06-15 2 2018年06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