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中发言需谨慎 侵犯他人名誉要担责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微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王某立即停止侵犯黄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群中向黄某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黄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
据悉,王某与黄某昔日系同事关系,后黄某辞职出来单干,王某对此心中怀有怨恨。
在黄某公司开业之际,王某将黄某照片转发至微信群中,并在微信群中发表“白眼狼”,“忘恩负义”等攻击性语言。
黄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遂于2017年11月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妥仍利用其个人微信,公开在微信群中转发黄某照片并对其个人品行进行不合适的评价,该行为虽发生在微信群中但属公开场所,会进行一定传播影响,且正值黄某公司开业之际,双方之间又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致使黄某的社会评价遭受影响,精神上遭受压力及损害,故法院认定王某侵犯黄某名誉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男子获刑3年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76.917万元并发还遭受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
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和其前妻姜某(另案处理)在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大道翠盈家苑租店面经营“长和茶业”和“长和投资”店。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被告人李某以需要资金做生意为由,以支付1.8至5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和广告牌宣传方式,以其本人或其与姜某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向集资参与人谢某1、谢某2等17人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351万元。其间,归还本金109万元,支付利息66.843万元(含利转本)。2015年8月份开始,资金链条断裂,被告人李某无法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共造成16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76.9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公开向社会公众(集资参与人17名)吸纳资金351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女子怒杀情敌 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0年
近日,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4年8月16日15时许,在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某冷库旁的出租屋门前,怀有六个月身孕的被告人杨某因痛恨丈夫公然出轨、情敌鸠占鹊巢,用刀将情敌“小芳”捅伤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小芳”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不治身亡。经鉴定,被害人“小芳”系被他人用刀捅伤腹部,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因被告人杨某有孕在身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料在此期间杨某逃之夭夭,一逃就是14年。
2017年11月20日,民警在临河区新华镇张某家中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杨某抓获并移交至共和县公安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附带民事部分经该院主持调解,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综合本案全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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