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案件机制研究

2018年06月20日 B05 :前沿观察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5364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近年来,我国人口呈现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剧发展特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5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到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占总人口的17.8%。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配套政策法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提出构建以人口战略、生育政策、养老服务、社保体系等支撑的人口老龄化应对体系。加强老龄人口司法保护工作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必然面临的时代课题。

  本文拟以上海市嘉定区涉老案件工作机制为例,结合涉老刑事案件以及若干控告申诉、民行案件,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案件情况和机制进行探讨。

  涉老案件现状分析

  检察机关办理的涉老年人案件,实践中常简称涉老案件,指检察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督、诉讼、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法定职责时所办理的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申诉人等相关当事人为年满60周岁公民的案件。

  (一)涉老年刑事案件现状1.老年人犯罪案件现状

  总体来说,老年人犯罪数量在不断增加,老年人犯罪类型也呈现增加趋势。首先,老年人犯罪案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类型之间的结构对比发生了变化。在很长时间里老年人犯罪类型都以财产型犯罪、暴力侵害型犯罪、性犯罪为主,且财产型犯罪多于暴力侵害型犯罪并多于性犯罪,但这一结构近年来有所调整。通过对2010年至2017年107起老年人犯罪经典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老年人犯罪类型结构有演变为以暴力侵害型犯罪、财产型犯罪、扰乱公共秩序型犯罪为主的趋势,且暴力侵害型犯罪多于财产型犯罪多于扰乱公共秩序型犯罪。

  其次,老年人犯罪中几类犯罪现象十分突出。第一,滥伐林木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突出。第二,因土地赔偿和信访需求未得到满足而引发的老年人犯罪频繁出现。

  最后,从犯罪原因、犯罪主从地位、犯罪后果、犯罪手段等角度看,老年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低。从犯罪原因角度看,老年人犯罪原因多是家庭琐事、邻里口角纠纷以及在动迁赔偿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 从犯罪后果上看,老年人犯罪多为轻微犯罪; 从犯罪手段来说,老年人犯罪手段比较简单,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也多为当场抓获,侦查过程并不复杂,由此检察机关审查也相对简单。

  总的来说,老年人犯罪以上特征,为检察机关从速办理老年案件,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性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了依据,也对检察机关处理相关案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严格的要求。

  2.针对老年人的犯罪现状分析

  首先,针对老年人的犯罪中财产型犯罪十分突出,以盗窃罪和诈骗罪最为典型。2017年嘉定区检察院办理公诉案件26名老年被害人中,盗窃罪被害人有10人。通过北大法宝检索针对老年人犯罪,获得17起案例,财产类犯罪共13起,其中诈骗案6起,抢劫案5起,盗窃案2起; 暴力侵害型犯罪4起,故意伤害案3起,故意杀人1起。

  近年来,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诈骗犯罪频发,涉众型金融犯罪激增,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古玩鉴定等合同诈骗案件被害人大都为老年人。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瞿某等人合同诈骗案,50名被害人中,老年被害人达8人,50岁以上接近60岁被害人则有9人。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类犯罪中,多数情况下,即使嫌疑人落网,被害人财物也很难返还。

  其次,针对老年人的暴力型犯罪起因多为纠纷摩擦等,且多发生在其生活范围圈内。许多犯罪属于家庭暴力犯罪范畴。而其中所涉及的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侮辱等属于自诉范围的犯罪,为检察机关介入和处理提出了新的问题。

  (二)涉老控告申诉及民行案件现状分析

  首先,涉老控告申诉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涉老案件,集中涉众金融犯罪、房屋动迁补偿、社会保障、医疗纠纷、涉案财物返还等领域,因此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涉老案件更具有针对性,能够有的放矢。

  其次,涉老年人控告申诉监督案件,老年当事人维权意识强,法律意识差,抱团信访现象普遍,对法律程序不甚了解,工作难度大。

  最后,在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诈骗案件中,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但涉案赃款已被挥霍殆尽,嫌疑人无力归还。这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老案件中,进行司法援助,给予帮助提供了必要性。

  检察机关办理涉老案件的有益探索

  (一)实体处置上立足主责主业

  根据老龄办、两高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 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综合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

  1.提高案件办理针对性

  对于针对老年人的犯罪主要为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故意伤害等暴力型犯罪和侮辱、虐待等具有隐蔽性的犯罪,检察机关普遍加大了对侵害老年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两类刑事犯罪关注程度和打击力度。

  2.贯彻宽严相济原则

  实践之中普遍要求对涉罪老年人,根据其主观恶性、社会影响、人身危险性等情况从严或从宽处理。坚持慎捕慎诉,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结合涉案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准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

  3.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

  检察机关办理老年案件建立以诉讼监督为主体,监所监督为常态,控申监督为重点,民行监督为抓手的检察监督体系,通过沟通协调、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对相关单位、机关、主体进行监督。对老年在押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和定时羁押必要性审查,形成评估情况报告,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对监管机关羁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每天开展入所检察,涉及老年人的给予重点关注,并通知巡察检察官,保障在押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程序设计上坚持及时有效

  办理涉老案件程序设计上坚持及时有效,检察机关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了措施,一是秉持快速办理原则,二是及时把握办案中主要因素的变更,三是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适用办案程序。

  (三)制度设计上体现人文关怀

  嘉定区检察院办理涉老案件人文关怀工作较为突出。首先加强涉案老年人医疗保障,关注老年人身体状况。对监管机关羁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将老年在押人员身体状况报告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作为审查依据。其次加强释法说理。嘉定区检察院创新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委会专员接访,增加来访老年人解决问题的信心; 聘请调解经验丰富,熟悉动迁、社保政策及本地风俗退休基层信访干部参与接访; 聘请资深律师作为社会第三方,提高释法说理效果。再次完善硬件设施。嘉定区检察院启用远程视频接访,帮助行动不便的老年人; 优化接待场所配置,接待场所长期配备血压计,防暑降温等用品。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法律援助,重点关注赡养、继承、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领域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最后,探索“合适成年人”制度。通知老年人成年子女到场或第三方律师到场,解决释法难度大的问题。

  检察机关办理涉老案件机制构建

  检察机关办理涉老案件机制,应当结合实践经验和涉老案件特征,以“立足职能、宽严相济、及时有效、人文关怀、沟通协作”为基本原则,从实体处置、程序优化、人文关怀以及沟通协调四个方面着手,依靠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具体制度和举措进行构建。

  (一)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五项原则

  首先,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引起重视。

  其次,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案件应当遵循“立足职能、宽严相济、及时有效、人文关怀、沟通协作”五项原则,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在推进检察主责主业过程中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从制度着手,构建涉老案件办理机制

  1.逐步建立涉老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度

  对于老年人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价值在于固定证据、追回损失、快速办理几个方面,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来实现:

  首先对于针对老年人的盗窃、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除了审查证据和案件等情况,还应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止损,追回赃款,固定证据,减少被害人损失。其次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建立“专门通道”,进行优先审查。再次对老年人犯罪几类常见犯罪进行取证指引,参考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一站式取证方式,按照提起公诉的标准,明确收集证据的要求,为简化程序、从速办理提供基础。

  然后参考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办理涉老年人刑事案件,应对老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经历、犯罪原因、赡养等情况进行调查,目的在于为后续的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简化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涉访涉诉问题同步处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办理涉老案件时,发现存在信访、动迁纠纷、民事执行纠纷等情况的,应及时与民行、控申等部门沟通,同步解决涉访案件,化解矛盾,提高办案质效。

  2.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做到“从快”“从宽”“从简”

  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老年人犯罪的案件,不仅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准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程序,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首先对于针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特别是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不仅需要增加指控和打击的力度,同时应更加注重挽回损失。

  其次对于老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结合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鉴于实践情况和办理老年人犯罪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以下几类犯罪可以在法定幅度类考虑从轻处理:

  因民间邻里纠纷、家庭、亲属矛盾引发的犯罪,特别是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引发的犯罪,以及嫌疑人与被害人为近亲属的过失犯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中其目的是防治牲畜疾病的;

  涉信访、涉民事行政诉讼等且经查明相关机关或人员存在过失的。

  再次实践中在老年人破坏社会经济以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时,由于存在明确的量刑数额标准,量刑弹性不足的情况,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这类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增加处罚的弹性。

  最后刑法条款中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年龄标准在75周岁。75周岁是法定的定罪量刑中要求,而非办理涉老案件程序上的标准。故检察机关在办案时,程序上应将当事人年满60周岁作为认定涉老案件的标准; 针对实践中嫌疑人系老年人的抗辩理由多由辩护人在上诉阶段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这一类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年满60周岁但不满75周岁的案件时,可以参照刑法规定的75周岁的处罚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在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中还应当注意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不能因为嫌疑人系年满60周岁老年人,便一味从宽。

  3.完善涉老年人案件检察监督机制

  首先明确办理涉老年人案件检察监督的几个重要环节,即侦查监督环节、诉讼审判监督环节、执行监督环节等。在侦查监督中,加强立案和批捕监督。嫌疑人为老年人时,贯彻慎捕慎诉,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严格采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监所监督方面,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羁押管理和教育改造等活动进行监督; 同时对监管机关保障老年在押人员生活、医疗等基本措施方面进行监督; 结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强诉讼监督,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生效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等职能。最后充分发挥社区检察监督作用,建立社区家庭暴力档案管理制度。自诉案件中,对于侮辱、家暴案件,有效跟进,及时告知被害人其享有自诉权利,可引导帮助取证。

  其次完善监督手段。第一增加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使用并有效跟踪,确保其发挥效用。第二依靠诉讼手段,进行抗诉和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第三探索与监察委工作对接机制,对在办理涉老年人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移送等。第四,通过完善当事人救济手段进行监督。

  (三)多管齐下,构建多维度涉案老年人保护机制

  1.注重办理涉老年人案件特殊保护

  注重医疗保护,讯问非羁押老年嫌疑人、询问老年被害人,接待老年信访人,做好生活、医疗等保障措施; 注重情感关怀,加强对涉案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状况,如检察人员亲自走访和建设远程视频接访; 注重释法说理,加大相关犯罪领域的宣传,特别是针对老年人诈骗犯罪宣传。

  2.完善老年人司法援助制度

  切实落实律师法律帮助制度,为涉案老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探索强制辩护制度,涉罪老年人没有辩护人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人; 依法保障涉案老年人诉讼权利,在合适地点进行询问; 通知涉案老年人成年子女、赡养人或其他成年直系亲属到场,帮助涉案老年人理解法律问题,保障其各项权利。

  3.政府、社会、家庭密切配合,三位一体,形成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老龄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沟通协作,打造涉老案件交流平台; 通过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宣传; 将远程讯问、接访等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在办理涉老年人案件当中。

  4.建立办理涉老案件专业队伍

  注重内部协作和人才培养,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办案理念; 配合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专门办案组织,建立办理涉老案件专业队伍,专事办理涉老案件,以及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最后加强涉老案件办理研究,提高办理涉老案件的专业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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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前沿观察 B05 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案件机制研究 2018-06-20 2 2018年06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