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环保局官网获悉,该局近日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 《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 指出,缓冲区是指为确保饮用水水源质量和安全,根据本市河网水系的特点,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水源保护区外,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域。
《办法》要求,缓冲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涉及一类污染物、电镀、金属冶炼及压延、化工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缓冲区内的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
《办法》还要求缓冲区建设项目准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在缓冲区内,禁止排放、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禁止设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禁止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从事农业种植的,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从事投饵养殖的,应当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体。
在缓冲区水域范围内,不得航行装载国家禁运的危化品以及危险废物(废矿物油除外)的船舶。运输危化品船舶在驶入缓冲区时,应安排船员监视危险品运输情况,发现异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禁止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缓冲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排污的,应当依法责令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污染物排放; 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可以报请政府批准,采取措施予以停产或者关闭。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