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捕杀37只野鸟:判刑 赔偿 道歉

2018年06月22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709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陈超

  本报讯 前天,上海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顾某因捕杀37只野生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10500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

  上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蕾、民行科检察官徐嘉炜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提起诉讼。来自上海市检察机关、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2017年11月中旬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被告人顾某在崇明区东部一小树林内悬挂张网2顶,用于捕捉野生鸟类,挂网范围长12余米,顾某先后捕获乌鸫、白腹鸫等野生鸟类37只,并将捕获鸟捕杀后藏匿于家中。经鉴定,其中35只鸟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 或《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检察机关认为,顾某明知崇明岛是野生动物禁猎区,仍然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37只,并造成死亡,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被告人顾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服法。

  上铁法院合议庭经合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元,并向社会公众道歉。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顾某表示忏悔,当庭公开道歉。

  公益诉讼检察官徐嘉炜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说:“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通过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 另一方面,也向社会宣传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促进上海生态环境保护和崇明生态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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