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遭人利用 二度贩毒 幡然悔悟 终获轻判

2018年06月25日 B04 :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3387

  资料图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康烨

  2018年4月23日,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我当天即联系承办法官预约阅卷。阅卷过程中我又了解到,吴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前科,但她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一直否认贩毒罪。

  如果吴某某确系贩卖毒品,为何拒不承认?她已有前科,又该如何争取轻判呢?

  欲言又止

  否认贩卖毒品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我带着种种疑惑,连夜翻阅了案卷,希望能在第一次会见之前尽量熟悉案情。

  根据我们初步了解的情况,2017年3月,在一次贩卖毒品过程中,吴某某曾被当场抓获,因贩卖海洛因15克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生效时因处于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

  见到被告人吴某某后,我首先表明了自己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以及为何法律要保障她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

  随后我告诉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乘坐同伴何某驾驶的助动车至本市某路某弄,将两小包毒品贩卖给马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现场另查获贩毒红色手机一部,毒品共计59包。”

  听了我对指控的介绍,吴某某当即予以否认。

  她表示,自己没有为他人贩毒,并就当天情况做了详细的辩解。

  她说,当天自己只是陪同何某去给朋友的老公送东西。

  出发前,何某将一部红色手机、一个白色塑料袋、黑色手包交给自己,两人到目的地后,没有见到人便打算驶离,所以没有发生什么毒品交易。

  但她表示,因为之前见过毒品,所以她也向公安人员承认当天在塑料袋、黑色手包中查获的袋装白色粉末就是毒品。

  经过本次会见,发现吴某某在陈述时,对如何与何某碰头,如何前往案发地,细节描述并不清晰,且与讯问笔录中的辩解存在出入,不能形成前后一致的辩解,以上种种让我感到本案并不简单。

  专业分析

  获被告人信任

  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第一次会见之后,我再一次仔细进行了阅卷。

  案卷材料显示,购毒人马某某一口咬定,贩毒集团的头目就是被告人“老板娘”吴某某。案发前与“老板娘”通过数次电话,约定交易时间、地点。

  而吴某某则辩称自己并没有与他人通话,通话的是将东西交给自己的何某。

  双方双执一词,到底孰真孰假呢?

  我将本案相关的视频、录音材料认真做了对比分析,发现了一个重要细节。尽管吴某辩解对交易毒品不知情,但根据道路视频显示,案发前两分钟,涉案红色手机还在吴某某手里时。

  与此同时,马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曾与红色手机通过电话,时间长达30秒。

  如果电话已经接通,手持手机的吴某某辩称不知情,而毒品最后又出现在吴某某手里,其无罪辩解无疑在证据上就站不住脚,也很难让法官接受。

  为了沟通辩护方案,我又一次会见了被告人。

  与上次着重于询问和倾听不同,这次我在会见中没有回避矛盾,并向吴某某详细分析证据,指出问题所在。结合法律,论证了无罪、罪轻辩护的可行性,赢得了吴某某的内心认同。

  吴某某这次终于承认,她当天是和何某一起,受杨某某的雇佣,将毒品贩卖给马某某,因为自己曾经贩过毒,害怕重判,所以对指控一概否认。

  至此,吴某某完全接纳了我,也表露出对孩子、家庭的担忧。

  抽丝剥茧

  初现冰山一角

  从看守所出来之后,我感到肩上的重担又沉重了几分。

  为核实吴某某所称受人指使贩毒的真实性,在主犯、同案人并没有落网的情况下,我通过对案卷证据的深入研究,先后向法院提出调取涉案红色手机机主信息、吴某某与何某手机通话记录、证人何某出庭作证、吴某某当庭辨认手机通话记录等申请。

  我与助理小朱还到相关的现场进行了走访,通过工作实验,按照吴某某口述的路线,计算了起点到终点的行程时间,指出在该行程时段外,与马某某通话的“老板娘”不能排除另有其人。

  经过我们的努力,运用证据说话,呈现出了一个本案另有主犯,毒品经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交易尚未完成的案情脉络,为本案罪轻辩护打下了扎实基础。

  此外,在案件之外,我也不忘吴某某的嘱托,几次联系远在异地的吴某某父母、丈夫,将她三个孩子已受到家人照料的情况反馈给了吴某某,令吴某某大为感动。

  当庭认罪

  强调遭人利用

  开庭之前,我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告知庭审流程以及庭前准备工作。

  吴某某在庭审现场如实供述了自己及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控、辩、审三方对吴某某进行了充分的讯问、发问,控辩双方又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过程长达3个小时。

  针对辩护人提出调取红色手机的机主信息,公诉人出示经公安机关核实的材料,称红色手机机主并非吴某某指认的杨某某。

  但是经律师要求吴某某辨认身份,吴某某辩认出机主就是杨某某的姐姐,而吴某某在检察院时就曾提及“我要揭发杨某某,她和她的姐姐一起贩卖过毒品,她的姐姐已经被抓了”,可见,杨某某及其姐姐确实是一个真实存在的涉嫌贩毒的团伙。

  此外我还提出,贩毒头目通常都不会轻易出现,雇佣马仔出面交易是最常见的情况,而吴某某等人就是马仔,对毒品来源不清楚,并非本案的主犯。

  经过庭审充分的辩论,结合庭前律师提交的多份申请及证据,最终合议庭形成了对吴某某辩解具有真实性的内心确认,为轻判奠定了良好基础。

  幡然悔悟

  服判不再上诉

  吴某某涉嫌贩卖海洛因的数量达到了21余克,法定刑期在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吴某某系毒品再犯,她自己很清楚,此次判决必定会从重。

  尽管如此,在我陪她走过的审判阶段日子里,她想清楚了很多,自己被人从外地诱骗到上海,为了获得抚养3个孩子的生活费,充当了毒贩的马仔,坐牢是迟早的事,早进来一日,早一日得到解脱。

  2018年5月30日,法院当庭判处吴某某在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7年有期徒刑,与前罪所判7年,两罪合并执行11年,予以大幅度的从轻。

  也许,吴某某是不幸的,她不满十四岁时即辍学在家,被人诱骗到上海,本就没有生活技能,后又养育了三个嗷嗷待哺的孩子,迫于生计才听任幕后贩毒头目的指使,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

  但是,吴某某又是幸运的,判决下来后,我们又一次去会见她,她表示同为贩毒,自己与其他贩毒人员相比,已获得最大幅度的轻判,自己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如今的她,感恩律师的坚持与付出,感念法院公正的审判,感怀身为女儿、妻子、母亲的责任,痛定思痛,表示自己在服刑期间一定好好表现,争取能早日回家,担负起家庭的责任。

  毒品犯罪

  呈现新的特点

  在近几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当下毒品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首先是团伙呈有组织化。

  贩毒团队往往有负责联络买家的毒贩头目、负责掩护的人员、交易毒品的人员。

  各成员之间互相配合,相互衔接,分工明确。

  毒贩头目还常常利用孕妇因怀孕可不被羁押,获刑后暂予监外执行的特点,长期利用孕妇贩毒。

  比如吴某某2016年在怀孕期间,听信陈某可以介绍其到上海打工的谎言,被诱骗到上海,因缺乏生活技能,迫于生计听命于陈某,为他人运送毒品。

  其次是具有反侦查意识。

  贩毒人员如被查获,往往声称自己并不知情,只是帮人带东西,一概否认与贩毒有关。

  本案中,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吴某某携带毒品,吴某某当即否认,声称自己没有为他人贩毒,自己只是陪同何某去给他人送东西。出发前,何某将一部手机、一个白色塑料袋、黑色手包交给自己,两人到地方后,没有见到人便打算驶离,所以没有发生什么毒品交易。

  然而,吴某某携带用以联络买家的手机通话记录、案发途中的道路监控,暴露了吴某某在案发前接打过买家的手机,留下了30秒钟的通话记录,使得吴某某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

  最后是犯罪分子越来越具有证据意识。

  毒品犯罪的罪名通常为“走私、贩卖、运输、持有”,完成形态分为“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经过多次打击,犯罪分子对罪名的区分认识和证据意识也在加强。

  除了当场抓获犯罪分子,缴获毒品外,一般会辩解自己不知情、不明知,提出无罪辩解; 即便有罪,至多是持有、运输,不是贩卖; 即便查获,至多是未遂,不是既遂。

  对于侦查人员取证程序会提出相应质疑,比如,扣押时不签字,对鉴定不认,对毒品包装物要求指纹鉴定等。

  毒品不但危害身心,毒品犯罪也面临极其严厉的后果。

  明天就是“国际禁毒日”,我们呼吁全民提高禁毒意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而对于已经陷入毒品危害的人员,千万不要被贩毒分子所利用,应尽早戒除毒瘾,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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