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王永阳
在刑事案件中,大家对侦查阶段的30天期限比较熟悉,但对于审查逮捕的7天期限却不甚了解,且对于很多刑辩律师而言,亦没有认识到这黄金7天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相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整个程序约几个月至几年的办案期限,审查逮捕的7天期限在时间上虽可忽略不计,但通过笔者最近几年成功办理多起取保案件来看,将此期间称之为律师辩护工作的“黄金期间”绝不为过。
那么,这37天为何如此重要?辩护律师又该如何善加利用呢?
“37天”的法律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此可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并非遥遥无期,除极其特殊的案件外,公安机关最迟需在刑事拘留后的30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而检察院审查逮捕亦有不能超过7天的期限限制。
因此,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30天期限加上检察院审查逮捕的7天期限,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详37天的由来。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的工作要点主要包括:对嫌疑人进行讯问,对被害人及证人予以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对嫌疑人的人身或住所进行搜查,要求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以固定证据,对作案工具及赃款、赃物进行查封、扣押或发还被害人。
30天内的工作要点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即可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辩护,且委托时间越早对其合法权益保护愈加有利。
在这30日内,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迅速向办案机关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情、涉嫌罪名及其被羁押的场所,及时会见嫌疑人听取辩解意见,听取办案机关的侦查意见,并根据所了解案件事实和掌握的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律师意见。
此外,如果嫌疑人符合变更羁押措施相关条件时,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变更羁押措施申请书,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并不高。
1、辩护律师务必把握刑事拘留30日内的3个时间节点。
由上述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可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有三个时间节点:在拘留后的三日内、七日内和三十日内。
因此,作为刑辩律师,务必要通过会见嫌疑人以及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以便对案件的复杂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预判和评估,以初步判断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捕会在刑事拘留后的哪一天,以免错过检察院审查逮捕的黄金7天期限。
除此之外,还要经常和公安机关承办警官及时沟通以确认提请批捕日期。
但鉴于目前公安机关执法标准不一,且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告知嫌疑人家属及辩护律师提请批捕日期的义务。
因此,更多情况下需要辩护律师主动联系承办警官,或者向检察院案管办申请查询案件是否进入审查逮捕程序。
争分夺秒的7天
1、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期间的工作要点。
审查逮捕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承办检察官在收到案卷后,除对案卷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对案件的证据及事实情况进行较为全面地审查,同时会提审、讯问嫌疑人以核实公安机关所搜集的证据,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通过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如认为证据不足,则会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充;
如果认为证据充分、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则会撰写 《审查逮捕意见书》 并报检察长批准后送达检察院案管部门。
2、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期间的工作要点。
一旦确认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应及时约见承办检察官以陈述辩护意见,并尽快撰写法律意见书,申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
该法律意见书要从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标准、证据不足、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方面予以陈述,进而说服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的决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见书的标题应写明“×××涉嫌×××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而不能简单以“法律意见书”为题目,这样可以开宗明义、明确主旨,且应思路清晰、言之有据、简明扼要,以免承办检察官对该法律意见书失去兴趣和耐心。
3、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最佳时间。
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期限仅有7天,如果辩护律师在第7天提交法律意见书是否来得及?答案是肯定来不及。
因为检察院在第7天基本已将《审查逮捕意见书》 完成并转给案管办,此时再提交法律意见书已无任何意义。
司法实践中,由于 《审查逮捕意见书》 需要主管领导审批以及要把案件移送给办案机关等流程,承办检察官一般在受理案件后第5日前后会形成初步确定性意见并撰写《审查逮捕意见书》。
如果辩护律师在承办检察官形成确定性意见之后再提交法律意见书,其辩护观点则很难被采纳,也就失去了申请不批准逮捕/不予逮捕的最佳时间,这对嫌疑人的权益保护而言可以说是致命的。
此外,如果条件允许,争取在承办检察官阅卷之前就能和检察官当面沟通陈述辩护意见,争取达到“先入为主”的目的。
如果不能,则务必争取在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时和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因为从对检察官工作的尊重以及本着对嫌疑人认真负责的态度方面而言,当面沟通肯定是首选,且沟通效果也会经常出乎意料。
当然,个别案件中,承办检察官基于时间、办案风格等因素不同意当面沟通,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可把书面法律意见书寄送至承办检察官后再争取电话沟通陈述。
37天对案件走向的影响
1、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未予逮捕。
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因此,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由于刑事拘留期限已至,只能变更强制措施,此时无论案件是否继续进行,嫌疑人至少不会被羁押。
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即便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嫌疑人一般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大,有些案件嫌疑人甚至由于超过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限而被解除强制措施。
而强制措施一旦解除,则案件在性质上与撤销无异,嫌疑人最终重获自由。
2、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准予逮捕。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嫌疑人的羁押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逮捕状态。
而嫌疑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则案件形势对嫌疑人愈加不利和被动。
嫌疑人除被继续限制人身自由外,后续的取保候审难度会更大。
在后续的审判阶段,即便承办法官内心确认罪不至此,但由于已被实际羁押一定期限,除极个别案件被判处无罪外,法官至少也会根据已经实际羁押的期限进行“实报实销”而判处一定的刑期。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些案件嫌疑人本应无罪或者虽有罪但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被批准逮捕,则自侦查阶段至判决生效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年的办案期限内,嫌疑人将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同样的案件,或许可以有不同的结局。
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有时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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