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张宁
本报讯 高高兴兴在某旅行社手机客户端下单购买了“首都三日游”,却因机票上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导致无法登机。旅游泡了汤,旅行社还不同意退还全部费用,游客小王将旅行社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2500元,并支付赔偿金5000元。
审理中,小王诉称,自己是某知名旅行社的会员,今年1月,自己使用该旅行社手机客户端预订了上海到北京的旅游行程,并支付旅游费2500元。预订上述行程过程中,旅行社手机客户端在生成订单时自动使用了自己的会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自己注册的会员信息中姓名为“王小姐”,旅行社未向自己核对信息,直接使用该信息订购机票,此后旅行社向自己发送的旅游合同、保险信息等均写明旅游者为注册会员信息中的“王小姐”,但自己当时以为系旅行社对自己的尊称,并未想到旅行社竟然使用会员信息中的姓名订购机票,因机票信息中姓名错误导致自己无法登机,未能参加预订的旅游行程。
小王认为旅行社应退还全部旅游费,因旅行社的过错导致自己无法按计划出游,产生了其他损失,故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5000元。
旅行社辩称,小王系通过旅行社手机APP预订旅游行程,预订过程需要填写出游人信息,并不是直接使用会员注册信息生成订单。该过程属于自助下单,旅行社的系统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核,系统无法审核出游人姓名是否正确,填写出游人真实姓名系常识,小王有提供准确信息并自行审核的义务。
小王预订成功后,旅行社向其发送的旅游合同、保险信息等均显示旅游者姓名为会员注册信息中的“王小姐”,对此小王应依常识认识到其填写姓名错误。小王未能出行产生了机票费、旅游当地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1300元,同意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1200元,不同意小王其余诉讼请求。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填写订单时使用出游者真实姓名属于常识,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应加以注意,但“王小姐”并非旅游者真实姓名是显而易见的,旅行社作为国内较知名的旅游经营者,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做到更加专业、尽责,在此后制作合同、发送保险信息等一系列工作中应发现该错误,采取主动联系小王进行核实等补救措施,故法院认为小王、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小王的旅游费损失应由双方分担。
结合双方陈述、相应证据,旅游产品价格、双方过错程度等,法院酌定旅行社返还小王旅游费1500元。关于旅行社过错导致小王未能按计划出游造成的损失,小王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亦无相关约定,因此对小王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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