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芙蓉 邵旻
近日一段名为 《小学生在家发抖音妈妈洗澡被直播》 的视频在网上大范围传播,抖音官方回应称有人恶意推动。那么,作为短视频平台的抖音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两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抖音公司对视频的拍摄行为不负直接的管理义务,对视频内容一般仅限于事后监督,没有事前审查的义务,应属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
抖音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用户协议中,也对用户使用抖音软件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抖音公司与用户的权利义务。从抖音的用户协议来看,抖音公司有权基于自己的判断主动对用户发布的涉及侵权的视频予以删除,或者在收到权利方或通知方的情况下移除涉嫌侵权的内容。这是抖音公司的权利,也是其作为短视频平台的提供者对社会负有的一种义务。
《侵权责任法》 规定,网络技术服务者只是在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或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才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或者防止损害扩大的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法》 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即所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需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红旗规则”。所谓“红旗规则”是指当网络服务平台上存在的侵权行为或信息已经像红旗一样在网络服务者面前飘扬,以至于使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能够发现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作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可以说,“红旗规则”是“避风港规则”的例外,一旦符合“红旗规则”,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便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诸如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在常态下受“避风港规则”的法律庇护,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承担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而言,短视频平台触发“红旗规则”适用的法律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短视频平台上必须有网络侵权行为或信息的存在。
其次,短视频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或发现侵权信息后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构成对侵权行为应知或明知的侵权认定主观要件。按法律规定,合理的措施即:第一,配合权利人的要求,履行“通知—删除”义务,短视频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履行了删除或断开链接、屏蔽或删除的措施。第二,对显而易见的侵权信息及时采取断开链接、屏蔽或删除的措施。
最后,短视频平台在经营过程中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只要侵权行为或信息能够轻而易举、一目了然地发现,短视频平台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网络服务平台对于自己经营的服务平台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控制能力,其最有可能了解平台的实际情况,预见平台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与问题,并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造成的后果。而且网络服务平台都是以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经营网络服务平台,不论其所获得的收益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即期的还是潜在的,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从危险中获取各种利益者理应被视为负担制止危险义务的人,只要网络服务平台的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并且其从中获取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排除危险的义务。而且网络服务平台控制着这个平台的总体运行,其更容易以较小的成本排除网络平台的安全隐患,制止网络平台中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具有“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和“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的风险”的特征,网络服务平台基于其作为具体网络平台架构者、控制者与获利者的特殊地位,同时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和控制者,其不仅应对网络空间中正在发生的侵权负有排除义务,还应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和控制义务。
对于类似于抖音公司的短视频平台,其不能仅承担事后的止损义务,而应当对平台的经营和管理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视频保持高追求,推荐优质内容,在后台设置审核机制,加强对侵权视频的审查能力。
(焦芙蓉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邵旻系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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