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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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现代金报》 报道,随着房价高企,民间出现了“合伙买房”的现象,很多购房者选择和朋友、未结婚的恋人、亲戚等进行合伙买房。
可是,看上去很美的“合伙买房”,实际上埋着雷。宁波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明均表示,合伙买房存在较大风险,一不小心就容易踩雷,市民合伙投资需谨慎。
合伙投资AA分账
要说合伙买房,90后范小姐就是其中一个。
“我有个同学,他去年在杭州湾世纪城买了套房子,买完后就转手租出去了,租金2000多元,房贷按揭也就3000多元。现在宁波要大力建设湾区经济,那里进驻的企业这么多,房子肯定很好租,杭州湾如果发展的好未来潜力很大。”范小姐和A小姐听完同学的投资想法后,就觉得投资买房可行,想要效仿。
范小姐算了笔账,房子总价大概在100万元左右,首付三成,就要三十万元,可是她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来支付首付,问父母借怕他们不同意,怎么办?范小姐和A 小姐一起约定合伙买房,因为A 小姐名下已经有房贷,为了减少投入首付的金额,房产证写了范小姐的名字,双方约定首付、按揭和其他产生的费用采取AA制,减少投资成本和风险,以后卖掉房子赚到的钱也平分。
当记者问到两人是否有私下签订协议时,范小姐表示并没有,只是口头上做了承诺。
一不小心容易踩雷
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宁波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明认为,大家在购房之前可能会觉得合伙买房是非常好的,但是其实合伙买房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处置意见分歧。黄明认为,对于合伙购买的房子,如果是用来出租的,租给谁,租金多少,租金怎么分配等,这些都是可能存在的风险,这些问题都需要合伙双方提早考虑清楚。如果双方是以投资为目的,准备过段时间转手的,那么什么时候转手适合,一方认为可以转手,另一方认为还会涨价的时候,怎么处理; 如果房价降了,合伙双方又该怎么止损,如何分担各自的损失。这个都需要合伙双方提早协商好。
其次是隐名合伙存在较大风险。黄明认为,当一方不方便出现在产权证上时,就会出现隐名合伙的情况。这时房屋产权就会出现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时产权人就可以在不经过隐名合伙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房屋。而隐名合伙人对于房屋所有人的主张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隐名合伙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这也是合伙买房存在的一大风险。
再次是贷款风险。黄明说,当多人合伙买房需要贷款时,在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中,把一个人作为“主贷款人”,其他都是“共同贷款人”。一旦共有人之间发生纠纷,主贷款人就要承担其他共有人不按约定还款的风险。同时,当主贷款人不能还款时,银行也会向共同贷款人催收贷款。
另外,“合伙买房”还需要明确共有方式。黄明认为,合伙买房理应明确共有的方式,共有方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虽然双方是合伙买房,双方的名字也都会出现在产权证上,但还是需要表明双方的共有方式。
最后,不能忽略“隐形共有权人”。黄明认为,在合伙买房中还存在着这么一种人,我们叫为“隐形共有权人”,也就是说合伙人中如果有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的,那么其配偶也会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这个时候当需要贷款或者日后需要将房屋转手的时候,也需要经过隐形共有人的同意,这样无形中也就增加了合伙双方矛盾产生的概率。
合伙应签订书面协议
鉴于上述所存在的可能发生的风险,黄明律师认为,光有产权登记上注明还不够,因此双方最好还能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写清楚各自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贷款由谁偿还、贷款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的税费、租金收益、使用、物业管理费等如何承担或分享,日后房屋如何处置等等,将责任权利约定明确。
万一双方产生纠纷,这份书面协议将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看了上述的风险警示,相信大家会发现其实合伙买房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一旦签订协议后就会发现会有很多纠纷产生,所以各位有合伙买房意向的人,在达成意向后,最好能咨询下周边的律师,并把可能想到的符合各自情况的相关事项都约定在协议里。”黄明说。
有业内人士也提醒市民,国家层面一直强调“房住不炒”,而合伙买房具有明确的投资意向,除了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风险,从政府调控目标来说,并不鼓励这一行为。 (钟婷婷 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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