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来自湖北孝感的邓女士在社交媒体发布长文,反映今年3月她上初中的女儿在放学途中,遭人持刀暴力劫持两个小时,其间遭强奸威胁,被脱光衣服,身体多处被割伤。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满14岁为由,对此事不予立案,基于同样的理由,加害者也不必负刑事责任。
那么, 《刑法》 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这一规定是否有调整的必要呢?
刑事责任年龄变动应谨慎
刑法在历次修订时,对刑事责任年龄始终未作变动,说明这一划分还是比较合适的。
和晓科: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从我国刑法来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长期以来是比较稳定的,具体来说是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同样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目前来看,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也就是说,这些未成年人基于年龄而有了为非作歹的挡箭牌,有的制造了恶性案件,却可以免受刑责,这让很多人感到无法接受。
刑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当初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的,也参考比较过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最终确定了这样的年龄划分线。
刑法在历次修订时,对刑事责任年龄始终未作变动,说明这一划分还是比较合适的。
如果因为个别未成年人案件恶性程度较高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比如降低到十三周岁,那么对十三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依旧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是否还要继续降低呢?
事实上,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一直是特例,而从普遍情况来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总体上是对整个社会都有利的。
“绝对免罪年龄”可适当降低
如果要修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我个人认为可适当降低这一“绝对免罪年龄”。
潘轶: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同成年人不同的刑事政策,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也是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规定的通行做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
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我国在物质、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进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认知能力同十年、二十年前已有所不同。
而刑法对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刚性,排除了司法机关对刑事责任的裁量权,不利于对个别特殊案件的处理。
如果要修法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我个人认为可适当降低这一“绝对免罪年龄”。
由于法律同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并不会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措施更为关键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全社会共同去面对。
李晓茂:我认为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个别恶性犯罪带来的问题,关键点不应放在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相较而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各项配套措施更为关键。
比如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那么如何落实这一方针呢?尤其是对于社会反响强烈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人们担心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这些“恶少”会被一放了之,从而持续危害社会。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即使不负刑责,也是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教育和管束的。这方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和相应的配置措施,但仍须进一步完善,而且不同地区相应机制的完善程度也差别很大。
按照理想的状态,各地都应建立一套分层级的专门学校制度以及社区矫正机制,解决未成年人出了问题没人管,没地方去的问题。对于犯下恶性案件的学生,比如杀人、重伤害、强奸等,但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该采取最为严格的管束措施,配备教育、心理、社工等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并对家长进行相应的帮助和辅导。不能让人们误以为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责就是“一放了之”,那么老百姓当然会感到不满和忧虑,部分未成年人也会有恃无恐。
此外,我国刑事犯罪中的民事赔偿难以落实的问题也亟需得到重视,当然这并不单单存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民事赔偿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依法进行充分的赔偿,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果的一种担当,也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和慰藉,是化解怨恨和矛盾的具体措施。
但在现实中,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经常不了了之。这就需要建立类似被害人赔偿基金这样的制度,甚至可以考虑专设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赔偿基金。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个人、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全社会共同去面对。如果只是盯着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就有点因小失大了。
■相关报道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专家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
据 《中国青年报》 报道,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去年6月,在该庭成立8周年之际,曾发布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
截至2017年6月,该庭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72件、二审案件173件,判处未成年罪犯234人;减刑假释案件1631件。从犯罪年龄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占14.96%。
这份白皮书同样提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参与未成年人相关案件处理超过30年,近年来指导委员和志愿律师办理了不少类似案件,对此颇多思考。在他看来,目前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打击力度。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规范——刑法对全体成员产生威慑作用,而现行责任年龄的划分恰恰使得刑罚的威慑力受到削弱,往往是一放了之。
同时,我国现在儿童辨认和控制能力有较大提高。主要依据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状况,现行刑法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在上世纪70年代是适合的,现在中国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成熟的速度加快,其辨识和控制能力显著增强。
李春生为此呼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并给出具体建议“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
在他看来,《民法总则》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10岁降至8岁,已经为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划分提供了参照甚至是依据。将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也随之降低有了现实可能性,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在去年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部牵头的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 论证会暨团中央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答复会上,刘宏艳、王家娟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发表达了类似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提出,对于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这个年龄范围内累犯的话,应该取消刑事豁免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次会议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并不主张降低14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在他看来,如果机构不专业,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他更愿意呼吁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回应民众对降低责任年龄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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