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8岁的扬扬在房屋顶楼玩耍时,不慎从两幢房子的夹缝中跌落,最终因伤重不治身亡。扬扬父母认为扬扬坠楼是由于房屋楼顶没有安全护栏,为此他们将房东刘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扬扬父母的诉请。
去年7月,来沪工作的王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租房协议,租用了刘先生位于浦东新区的一栋民宅,租期为5年。租房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夫妇、儿子扬扬及部分员工入住其中。
2017年12月3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王先生发现儿子扬扬不见了,经寻找,在所租住的房子与隔壁房子之间的间隙处发现了其子。医院证明孩子因颅脑外伤死亡。经当地派出所勘察,扬扬是从两栋房子楼顶间用篷布遮盖的间隙处摔下。王先生认为刘先生将楼顶无安全防护的房屋用于出租,且在两栋楼之间间隙处用篷布虚掩,导致扬扬踏空摔下死亡,其过错明显。因此,王先生夫妇提起诉讼,索赔50余万元。
刘先生表示,扬扬发生的悲剧完全是由于王先生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所致。房屋楼顶非玩耍的地方,楼顶也不需装栏杆。同时,楼顶上小窗通道是有锁的,王先生未锁上导致小孩爬上楼道是有责任的。且事发当日,王先生及公司其他员工都在租赁房屋内,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扬扬擅自打开通道到楼顶上去,这是导致事故的诱因。刘先生认为,孩子到底是如何掉下去的是不明的,故要求其承担责任欠妥,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楼顶未设置护栏的问题,涉案房屋为农村自建房屋,屋顶并非居住空间,并无任何强制性规定要求刘先生建造房屋时需在屋顶设置护栏,不能认定刘先生对此存有过错,且在王先生租赁房屋前,理应对房屋进行查看,若王先生认为房屋因屋顶无护栏而不符合其租赁要求,王先生享有缔约自由,在租赁房屋前既可以要求刘先生安装护栏也可以拒绝租赁该房屋,王先生认可房屋状况后租赁该房屋,又以无护栏为由认为刘先生存在过错,显然有违诚信。关于三楼通往平台的门锁问题,审理中,王先生自认发现门锁损坏后,未通知房东修理,亦未自行修理,因此,无论该门锁是交付房屋前还是交付房屋后损坏,均不能将该问题导致的隐患归责于刘先生。关于两栋房屋之间设置的篷布问题,该篷布颜色与屋顶颜色明显不同,且篷布与屋顶并非平整,而是存有明显凹陷弧度,此外篷布上还有较多孔洞,事发时光线充足,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误认为屋顶,且无论在租房前还是租房后,王先生也均无证据证实其曾要求刘先生将该篷布予以清除。
从事发原因看,王先生事发前在家,且当时也知道扬扬独自在三楼玩耍,扬扬年仅8周岁,正值顽皮年龄,王先生本应谨小慎微,尽到监护职责,加强教育、防范风险,王先生亦有足够的机会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
法院表示,王先生一家的遭遇令人惋惜心痛,但其认为刘先生存有过错并要求刘先生承担赔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刘先生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王先生3-5万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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