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建慧
妻子有了外遇,甚至怀上了他人的孩子,这对丈夫来说,可谓是极大的伤害。那么,丈夫要起诉离婚是否受到《婚姻法》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离婚时,丈夫能否要求返还结婚时的彩礼?妻子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们来听听律师的专业分析。
【事由】
经人介绍,王先生与和妻子相识,于2008年结婚。登记结婚前,王先生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了妻子10万元的彩礼。结婚两年后他们生育了一个儿子。因工作需要,王先生常年驻守在厦门分公司。近两年来,因孩子抚养问题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两人争吵不断,矛盾日益加深。
妻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她个人的名义向她的哥哥借款26万元,并写下了欠条,王先生也不知道该笔钱的去向。今年3月份,妻子有了外遇,并怀上了别人的孩子。王先生十分愤怒向她提出离婚,她不同意,并声称“自己现在是孕妇,法律规定丈夫无权提出离婚”。
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的这一说辞是否能成立?彩礼是否可以追回?妻子的借款丈夫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呢?
【分析】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如果王先生妻子确有外遇并怀有他人孩子,王先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分析说,其妻子称“自己是孕妇,丈夫无权提出离婚”,这完全是强词夺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但其妻子忘了一条,该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情况是有例外的,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如果不允许丈夫提离婚,那势必会对丈夫产生重大的伤害,且违背了该法律条款制定的初衷。”崔瑶律师认为,原本该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及孩子的权益,但如果妻子怀了别人的孩子都不允许丈夫提出离婚,那就保护了不忠实婚姻的过错方利益,这明显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逻辑。因此,只要王先生所述的情形是事实,那就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形,王先生当然可以起诉离婚。
至于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结婚时的彩礼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般是不予支持的,除非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崔瑶律师说,从王先生描述的情况来看,他与妻子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10年了,因此王先生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恐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王先生是否需要偿还这笔26万元的借款呢?崔瑶律师分析说,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若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崔瑶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妻子以其个人名义向她哥哥借款26万元,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用于他们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反之,则应视为其妻子的个人债务,丈夫无需清偿。
遗嘱按手印无签名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6年5月,姜大爷在邻居江某、向某的见证下,由同事刘某执笔,代写了处理房屋的遗嘱。姜大爷在此遗书上按了手印,同时江某盖章,向某签名。同年6月2日,姜大爷去世。现在姜大爷的三个子女和丁老太(姜大爷去世前妻子)在处理该房屋时,就该代书遗嘱发生纠纷,请问该遗嘱有效吗? 尚先生
【解答】
尚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从该条款可知,代书遗嘱应符合几个形式要件:(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2)遗嘱由代书人代书,注明年、月、日;(3)有代书人签名、见证人签名、有遗嘱人签名。
我们将您问题的描述与上述形式要件进行对比,(1)姜大爷的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即江某、向某、刘某;(2)遗嘱由刘某代书,是否注明年、月、日未知;(3)遗嘱仅有见证人向某签名,江某盖章,代书人刘某未提到有无签名; 遗嘱人姜大爷没有签名而是按手印。
比对后我们发现,姜大爷的遗嘱是有瑕疵的,可能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如需要明确是否有法律效力,还需要通过诉讼,由法院结合遗嘱本身内容以及姜大爷立遗嘱时的具体情况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确认。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
丈夫能否向妻索赔
今年1月份,我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交往不足一个月便登记结婚了。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各异。5月初,妻子在怀孕期间离家出走,并擅自终止了妊娠。我得知后非常生气,我认为没经过自己同意,妻子无权终止妊娠,于是起诉到法院,以侵害了我作为准父亲的权利为由,向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我以此为由,向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张先生
【解答】
张先生,您好!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任意一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因此您妻子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有决定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话虽如此,但夫妻之间毕竟是以感情为基础建立的家庭,如果单纯只讲法不讲情,这份感情也将岌岌可危,这既不是立法的精神,也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结果。既然夫妻双方选择结婚、怀孕,即便闪婚也有感情基础在,也有感情延续的基础。因此是继续主张索赔,还是通过沟通加强双方的了解,选择权在您手里。
农民工无工伤保险
能否申请先行支付
我的一个农民朋友到劳务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结果上班支模时,不慎从钢管架上坠落受伤。请问我的朋友是否有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李先生
【解答】
李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您的农民朋友能否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应先明确是否属于工伤。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朋友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初步判断属于工伤范畴。据此建议您朋友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即可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保险合同他人代签名
按期缴费合同有效吗
2009年5月,我的朋友购买了一款十年期分红型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我的朋友本人所签,而是保险公司员工代签的,该合同订立后,朋友按时缴纳了保险费,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苏先生
【解答】
苏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据此,您的朋友虽然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但您朋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视为对保险公司员工代签字的追认,如您朋友没有其他证据提出反驳意见,该保险合同应为有效。
4S店提前告知交不出车是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3月26日,我与4S店签订了 《机动车购销合同》 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中约定当年4月30日前交付车辆。然而4月6日,销售人员突然通知我,由于车辆没生产出来,他们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车了。在这种情况下,该店是否属于违约?我能要求其赔偿吗? 宣先生
【解答】
宣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合同约定。您与4S店签订《机动车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4S店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交付车辆。虽然约定的时间尚未到期,但4S店销售人员已明确告知您,不可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车辆,这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明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您有两种选择,第一种,如果您想继续履行合同,您可以与4S店协商,要求4S店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当然,您也有权依据机动车购销合同的约定,要求4S店承担未按时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您可以书面催告4S店,要求其按时交付车辆,如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车,则您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4S店双倍返还您已支付的定金或按机动车购销合同约定,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
电梯运行声音扰民
开发商是否该担责
去年,我购买了一套某小区的商品房,今年2月搬入新居。随后,我发现与电梯井一墙之隔的卧室,一到了晚上就能听见电梯运行的噪音,无法入睡,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巨大困扰。我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此事,对方不给我解决。请问开发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我该如何维权? 任女士
【解答】
任女士,您好!建议您自行测量一下电梯运行声在室内产生噪音的分贝数,一般住宅环境的分贝数约为白天55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如果电梯运行声的声音超标,影响您的生活,您可以向开发商或者物业反映,要求开发商提供措施降低噪声。如开发商未能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您可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开发商排除噪音妨害,直至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本版问题由特约上海恒业律师事务所崔瑶律师问答,仅供参考。王建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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