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经人行横道超速酿事故

2018年07月13日 A07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83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李潇

  一辆轿车经人行横道转弯超速行驶,与一辆在人行横道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一方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改判认定机动车一方超速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更大,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经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相撞

  事故发生在本市某设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十字交叉口,路口附近悬挂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的标志。当日,叶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马路由南向北到达十字路口时,观察到直行方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左侧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为绿灯,叶先生径直驶过停车线,并由东向西沿左侧人行横道骑行。这时,沈先生驾驶轿车沿另一条道路从东向西驶到十字路口并左转,在人行横道上与叶先生相撞。

  法院一审: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担主责

  交警认定确认叶先生遇南北向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直接驶过停车线左转,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沈先生未确保安全行驶,故认定叶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沈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非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叶先生赔偿沈先生车辆修理费9850元的60%,计5910元。叶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改判:机动车经人行横道超速担主责

  经查,沈先生在路口左转时车速在40-44公里/小时之间,但事故认定书未认定沈先生系在经人行横道时的超速行驶行为,也未查明事故撞击点是在人行横道上。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叶先生与沈先生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及民事责任如何评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仅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遇前方红灯之时应在停车线内停车,且穿越人行横道时应下车推行。叶先生在遇前方红灯时继续骑行,超过停车线且在人行横道骑行,具有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在转弯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沈先生驾驶机动车在行经人行横道时,不仅未减速慢行甚至超速行驶,具有严重过错。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改判,认定叶先生承担30%的责任,赔偿沈先生车辆修理费9850元的30%,计2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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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经人行横道超速酿事故 2018-07-13 2 2018年07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