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赵晓霞
本报讯 30多年前,老张就住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生活。2006年适逢动迁,全家举迁到安置房内。不料,十几年过去了,侄子小张突然要求确认拆迁安置房归其所有,并要求老张返还房屋的同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小张名下。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叔侄“夺房案”。
小张透露,被拆迁的老宅系其多年前出资委托叔叔购买,房屋购得后由小张一家居住。直至1992年,全家因故离开上海,才将房屋交由叔叔照看。2006年房屋被拆迁,也由叔叔出面和动迁办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事后,叔叔告诉小张,拆迁后获得13万余元现金及过渡费。直至2017年,小张才知道叔叔还获得了一套平价购买的安置房。小张认为,被动迁的宅基地房本就属于自己,所以叔叔现在获得的安置房屋理应属于自己。
老张认为,老宅子确实是侄子出资买下,但拆迁时因侄子已举家离开上海,故明确表示不再购买安置房。最终,双方口头协商由老张购买安置房,侄子领取全部补偿款。但因为是叔侄,所以双方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字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迁利益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按常理,既然宅基地房属小张出资购买,拆迁时小张不可能不关注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小张已经自认知晓协议中有过渡费,而过渡费属动迁安置房交付前,由动迁办支付给被安置对象的住房补偿。所以,小张应当知道安置房的存在。现在小张主张拆迁时并不知晓可平价购买安置房屋明显不符常理。结合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法院有理由相信,2006年拆迁时,双方作为叔侄关系,基于家庭亲戚信任,小张同意由老张办理动迁事宜,并对动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即由小张取得全部补偿款,老张平价购买安置房。现双方早已根据约定对安置利益分配完毕,小张主张确认拆迁安置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法官提示:
在案件的维度里,法官抑或判输赢,但在亲情的层面上,无论叔侄注定没有赢家。亲情无价,但有时却经不起考验,所以提醒大家,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从一开始便将各项约定落实于书面,切勿因重情而轻证据,或许有些人会在利益面前丧失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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