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雪莲秀”? “雪花秀”?

2018年07月18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835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治国

  本报讯“雪花秀”(Sulwha-soo),来自韩国的知名化妆品牌;“雪莲秀”(Sulansoo),上海一家公司推出的化妆品牌。“雪花秀”的商标专用权人认为,“雪莲秀”从品牌名称到外包装都与“雪花秀”构成近似,已经侵权,因而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两名被告构成侵权,判令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4.7万元。记者了解到,二审法院近日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株式会社是“雪花秀”“Sulwhasoo”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上海维尔雅公司委托上海维尔雅日用化工厂生产“雪莲秀”“Sulan-soo”化妆品,并由维尔雅公司销售。

  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使用了“雪莲秀”“Sulansoo”标识,上述标识与原告中英文商标均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万元; 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中含有雪莲内脂,雪莲内脂是被告产品的主打要素和宣传重点。被告将“雪莲”用于其产品名称中属于对汉字的合理使用,并无混淆原被告产品的恶意。

  法院认为,从中文标识看,被告产品上使用的“雪莲秀”与原告“雪花秀”商标仅一字相差,且“莲”和“花”均采用草字头并呈上下结构,与原告第7787070号注册商标中使用的字体也完全相同。原告在该商标中采用将“雪花”和“秀”以不同字体予以区分的方式,被告也完全采用。从英文标识看,原告商标与被告标识分别由9个和8个无特殊含义的字母组成,两者前三个和后三个字母完全相同,差别仅在于原告中间字母为“wha”,被告中间字母为“an”。但这种差别放在整个标识中进行整体比对后,所呈现的视觉上的差别并不大。法院认定被告所使用的中英文标识与原告中英文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构成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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