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实习生 朱小琴
本报讯 商场购物意外在洗手间内滑倒,造成身上多处挫伤甚至还留下伤残。顾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诉至法院。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商场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去年4月2日上午,顾女士携小孩至嘉定区某购物商场,在商场二楼优衣库旁边的洗手间内顾女士意外摔倒受伤。事发后,顾女士在保洁人员及前台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拨打110报警电话。顾女士随后就医治疗,在保守治疗三个月仍未见好转的情况下,住院进行了手术。今年5月25日,顾女士的伤情经鉴定为:右肱骨大结节骨挫伤,右肩袖撕裂,目前遗留右肩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伤残。
顾女士认为,商场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对其管理场所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就赔偿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商场管理公司对事发时间、地点无异议,但对事情经过不认可,不同意顾女士的诉请。首先,事故发生在洗手间内,顾女士并无证据证明摔倒是因为地面湿滑; 其次,根据顾女士当天的就诊记录,并未显示其存在骨折的情形; 同时,商场在洗手间内也标识了“小心地滑”的警示语,并放置了防滑垫; 而顾女士在受伤后还出门旅游,因此对顾女士在洗手间内摔倒与其伤残之间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商场管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被告商场的洗手间内,该场所具有一定特殊性,地面易积水湿滑。根据顾女士受伤治疗的经过、病史资料及鉴定报告的相关记载,结合事发地点在洗手间内、双方庭审陈述,法院对顾女士在商场二楼洗手间因地面湿滑摔倒的事实予以确认。商场虽在该处张贴了警示标志,但并不能免除其应保持该区域干爽安全的管理义务。
顾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洗手间等易潮湿区域,对自身的安全应保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其鞋子穿着是否安全、行为应当谨慎等方面。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公司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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