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母子共有的房屋在儿子朱晓荣卷入一场借贷纠纷后易主,儿子将名下的房屋份额低价转给母亲林女士。面对身无分文的朱晓荣,债主王先生以恶意转移财产为由,将其再次告至法院。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王先生诉称,朱晓荣欠了他一笔借款不还,为此,他在2016年7月起诉。浦东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判决,朱晓荣应返还王先生借款59万元及利息。王先生说,判决生效后,朱晓荣依旧不还欠债。王先生调查得知,朱晓荣还在2017年3月与母亲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双方共同共有的系争房屋中的份额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母亲,目前该房屋登记在林女士名下。王先生认为,朱晓荣将系争房屋低价转让给母亲林女士,致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显属恶意,依法应予撤销朱晓荣的份额转让行为,将房屋恢复登记到朱晓荣与林女士共同共有状态。
林女士表示,王先生的债权属于“套路贷”,涉嫌犯罪。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因为丈夫身体不好,为了养老才将产证上儿子的名字去掉。母子间转让价低于市场价是合理的,自己也已陆续给付儿子现金90余万元。朱晓荣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朱晓荣在负有到期债务不能归还的情况下,将房产份额低价转让给母亲,属恶意转移财产,对原告王先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为自始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朱晓荣将其所有房屋中的份额转让给林女士的行为,朱晓荣母子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到两人共同共有状态。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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