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新晋股东的知情权

2018年07月20日 B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164

  案情回顾

  

  2016年底,晏某通过QQ建立讨论组,以收取入群费的方式招募田某和王某等多人为群成员,在组内发布网站漏洞、软件教程等信息。

  2017年2月,晏某获悉某金融平台APP存在充值漏洞,即将该漏洞信息及相关软件教程转发至讨论组,告知组内成员可使用相关软件进行虚假充值和提现。田某利用上述信息窃得人民币9998元。后田某又用相同方式为晏某等三人分别窃得人民币20008元、9999元、9999元。

  2017年3月,晏某、田某、王某先后被警方抓获,三人亲属帮助退还了部分赃款。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晏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晏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法庭调查

      

  2018年2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晏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晏某: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低、作用小,一审量刑过重,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检察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晏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量刑是否过重?

  晏某:我直接操作提现的钱款只有5000元,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于田某,一审量刑过重。

  辩护人:晏某是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并且晏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有退赔情节,应对晏某从轻量刑。

  检察员:晏某在共同犯罪中有起意、策划、教唆的作用,田某具体负责实施,两人分工虽不同,但均需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晏某实施犯罪数额巨大,一审量刑正确。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晏某在共同犯罪中建立网络收费讨论组,在组内发布网站漏洞信息和相关软件教程,并唆使田某等人利用某金融平台充值漏洞,修改充值数据,进行虚假充值和提现,还直接操作提现人民币5000余元。晏某在犯罪起意和实施过程中均起到重要作用,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晏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低、作用小的意见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晏某以虚假充值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审已考虑到晏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退赔行为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李卓宏

      

      欣法官提示

      

  网上交易时若发现网站有漏洞应及时联系平台方处理,不应传播和利用,否则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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