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 罗永胜
做律师这么多年,我始终非常热衷于提供法律援助。因为在参与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充满着人性关怀与正义感的实现,这种感觉是办其他案件时所没有的。
凌晨买菜
遭遇飞来横祸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由于案情比较复杂,中心直接跟我联系,叮嘱我要亲自代理此案。
案情是这样的:2007年10月19日凌晨4时许,村民张为(化名)来到县城农贸市场进货,在一个摊位前,张为付完钱刚要离开,旁边一根废弃的水泥杆突然倒下,将张为砸倒。
张为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他又先后被转往湖州中心医院和上海长征医院救治。
经诊断,张为脊髓损伤,多处骨裂、骨折,下肢已失去知觉。2008年8月18日,经司法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
张为家境贫困,遭此横祸无异于雪上加霜。可是,由于该水泥杆所有人无法查明,其家属多方奔走寻求帮助,虽得到了部分社会捐助,但相较昂贵的治疗费用,无异于杯水车薪。
无主电杆
成为索赔难点
经过认真分析,我发现该案中有两个关键点:第一,受害人当时尚处于治疗期间,虽然治疗尚未终结,但终身残疾似乎不可避免。若等待受害人治疗终结并做完各项鉴定,受害人家庭显然无法承担昂贵的各项费用。因此,我决定先行起诉索要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旦明确赔偿主体和责任,后续可就各项费用再主张赔偿。
第二,由于废弃水泥杆所有权人不明确,被告主体一时难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我多方调查,得知该水泥杆已废弃多年,难以完全查实水泥杆的所有权人,在该地区有过架设水泥杆行为的各家单位也相互推诿,全都声称与己无关。
但在查阅了大量材料之后,我们初步认定该水泥杆为供电部门所有,且有较强的证据支撑。
但为进一步查明水泥杆的权属,同时为防止因证据不足导致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我精心设计了诉讼方案,即以供电部门作为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主,一旦证据不足,则以其他相关单位存在管理义务为由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先予执行
暂解燃眉之急
2007年11月17日,我代表张为将当地供电公司、网络公司、一家房产公司和两家电信公司共7家与水泥杆有关联的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根据我的申请,法院依法准许原告缓交了诉讼费。
由于案情复杂,诉讼周期较长,而张为的治疗已花去近30万元,不但花光了所有积蓄,而且已经债台高筑,而治疗还在进行中。
2007年12月28日,为使张为能及时得到救治,我替他申请了先予执行,要求各被告共同先行支付10万余元。法院在接到申请的当日即下发了裁定,裁定7被告立即各先予支付原告15000元,并在一个月内将10万余元款项执行到位,为急等钱继续救治的张为解了燃眉之急。
2007年12月、2008年5月,法院就此案两次开庭审理。
果然,各被告在法庭上相互推卸责任,要求驳回我方诉请。最终,法院以我方提供的证据具备盖然性优势为由,认定废弃水泥杆的所有权人系供电公司,判决供电公司承担先期医疗费赔偿23万余元。
达成和解
获赔68万元
判处作出后,供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9年2月11日,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6月9日作出判决,判决供电公司、电信公司和房产公司3家单位各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用23万余元。
这次,房产公司又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2009年12月21日,法院主持双方就张为的全部赔偿费用一并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由供电公司、房产公司、电信公司共同赔偿张为各项损失合计近68万元,张为夫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前后历时两年零两个月,历经两级法院四次组成合议庭,共计七次公开开庭。至此,这起被水泥杆“撞了一下腰”的伤人案件终于取得了不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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