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大庆晚报》 报道,如今有很多老人乐于“发挥余热”,加入了求职者的行列,他们并不是想挣多少钱,而是想找回活力。
然而,很多老人在找工作的同时并不知道,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再就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在此律师提醒,老人如果“再就业”,一定要和就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
工作为了生活充实
今年65岁的邹军华老人,退休前是做会计工作的,退休后一下子闲下来,老人特别不适应。
每天和老伴除了接外孙女上下学,无事可做,老人觉得这样的生活太单调了。经过反复思考,老人决定找个力所能及的工作。
春节期间,老人的侄子来拜年,听说老人特别想出去工作,就想请老人去自己的工地当会计,但地点在长春市,老人想离家近一点,侄子就给叔叔就近找了一份工作,老人当即答应下来。
可女儿和老伴却极力反对,女儿认为,父亲岁数大了,出去干活,家里人不放心,退休后就应享受生活。最重要的是,父亲出去工作,邻居们会认为自己不孝。
他的老伴则认为,找工作可以,但不能离家远,最好在自家跟前儿,万一身体有啥不适,家里人方便照顾。
不管女儿如何劝阻,邹军华老人就是不听,非要出去工作,今年3月初,在一片反对声中,老人踏上了“再就业”的征程。
现在,老人白天工作,晚上和老伴在楼前楼后散散步,生活过得特别充实。“我觉得老人退休后找工作,子女不应该反对,老人找工作,一般都不是太累的活,有点营生干挺好的。”邹军华对记者说。
“再就业”别忘签合同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企业也乐于接纳老年人“再就业”,尤其是一些技能型老人,目前也有很多老人退休后,选择“再就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相关劳动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此外,许多老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其加班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虽然不能走工伤保险这条路,但是可以按人身损害相关法律,要求企业支付相应待遇。如果企业不支付,可以去法院起诉。
“老年人 ‘再就业’ 时,不能碍于情面或者是熟人介绍,只求干活领工资,不谈保障问题。就业时,一定要和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此外还应该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意外伤害险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如果发生纠纷,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李律师说。
(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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