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明知来人是警察仍手抓脚踢反抗

2018年08月03日 B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928

  □见习记者 王川

  本报讯 一盗窃团伙以卖淫嫖娼为饵实施盗窃,民警与联防队员对该团伙实施围捕,其中一男子在明知对方是民警的情况下,依然强烈反抗,致使民警和联防队员3人受伤。日前,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该男子宋某某提起公诉,但宋某某与辩护律师当庭否认指控事实。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宋某某拘役五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0日20时许,金山公安分局枫泾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张某带领联防队员李某、王某等人至枫泾镇青枫街一民宅外埋伏围捕有盗窃嫌疑的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民警、联防队员等人先后进入民宅内控制宋某某时,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对方系民警执法的情况下,采取手抓、脚踢等暴力手段造成陈某某、张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三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当晚是为租房而进入房子,后在房间内多次询问,对方告知是便衣,但未出示证件; 在呼喊救命后,此时对方才出示证件告知警察身份,自己因为疼痛脚才动了下,没有踢打、抓挠行为及反抗动作。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法院审理查明,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发现一盗窃团伙在枫泾镇青枫街一民宅内以卖淫嫖娼为饵实施盗窃,并确定了包括被告人宋某某在内数名嫌疑人员的身份。之后的情况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当晚,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李某等人在抓捕、控制被告人宋某某时已出示证件、告知警察身份并要求配合执法,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对方系民警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执法,并实施用手抓、用手推、掐抵脖子、用身体顶撞、脚踢等暴力行为,且致相关人员受伤。被告人宋某某提出的不知对方是警察且未实施反抗行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也并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民警在抓捕被告人时已经告知身份及民警的伤势系被告人造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佐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遂判处宋某某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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