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病假谁说了算?

2018年08月03日 B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本文字数:1043

  案情回顾

  赵女士是光晨公司员工。2015年2月起,她因患有抑郁症至某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病假单。后赵女士休病假,但公司以其未至指定医院就诊为由,未按标准支付其全部病假工资。

  2015年7月,赵女士向区人保局投诉,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区人保局经调查取证,确认公司拖欠赵女士2015年6月工资3160元。

  2015年11月,因公司限期内并未整改,区人保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光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光晨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庭调查

  2017年1月,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光晨公司、区人保局均到庭参加庭审。

  光晨公司:赵女士的病假证明不符合公司管理制度,公司不应支付其病假工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审诉请。

  区人保局:光晨公司要求职工至指定医院就诊超出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范围,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赵女士是否可以根据就诊医院诊断休病假?

  2、公司能否要求赵女士至指定医院出具证明?

  光晨公司:赵女士是以病假名义拒绝上班,实际在外兼职从事家政服务。公司不认可某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区人保局:公司对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仅具有形式审查权力,若有异议可要求职工提供当日就诊记录或赴医院实地核实。

  光晨公司:公司制定的病假规章制度写明员工需至指定医院就诊,赵女士应按公司规定由指定医院出具病假证明。

  区人保局:本市自2000年开始已全面实施社保制度,相关规定明确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光晨公司关于必须去指定医院就诊的病假规章制度不符合相关规定,且不能因此拖欠病假工资。

  法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无证据佐证某医院出具病假单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情况下,光晨公司要求赵女士提交指定医院病假证明并拒绝接受某医院的病情处理意见显有不妥。光晨公司虽提出赵女士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兼职,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区人保局经调查取证确认光晨公司拖欠赵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原审判决驳回光晨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公司名为化名)

  文/刘天翔

  欣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远近选择合适医院就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患病休息时提交指定医院诊断意见及病假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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